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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和工作机构;
(二)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三)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载体提供便捷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社会评议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或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