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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中小企业稳企稳岗相关政策,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5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困难企业及吸纳就业多、资金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具体范围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省补偿办法”)规定推送的采取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名单中我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有关要求
银行机构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投放期截止日期以省补偿办法为准(目前为2020年6月30日),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风险补偿方式
按照省补偿办法,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在“政银担”分险机制及《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确定的“单笔赔付、总额限制”风险补偿方式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风险补偿支持。
(一)建立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市企信担保中心)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10%贷款风险的补偿金和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的周转金。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承保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其主动承担更高比例贷款风险。为我市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承担省补偿办法关于“单笔赔付”约定的风险比例基础上,如增加承保比例超过10%(含)以上的,由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市企信担保中心)为业务承接方,给予其10%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6亿元。
参照省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模式,由市企信担保中心负责资金运作和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查审批和监督使用。
(三)市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四、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协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贷款投放的数据分析、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市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年进行结转和使用。
(三)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审核并加大力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推送分管领域的中小企业(包括符合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负责组织企业会同市金融局与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对接。
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稳企稳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企业稳企稳岗,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已与省财政厅签订中小企业意向担保贷款协议,并向省级稳企稳岗担保基金贷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名单)中在哈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的在哈银行机构。
二、奖励措施
(一)给予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银行机构核销损失类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不良率。对本办法所指贷款发放总额超本机构全省发放总额50%(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贷款产生的最终损失核销,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最终损失核销额的50%。单户机构补偿额度控制在投放总额的0.5%以内,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申报的补偿由省级银行机构(或省内最高机构)确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
(二)给予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笔数、发放额分别在全省本机构总量占比和在全市总量占比四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三)给予银行机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的200万元(含)以下微型企业笔数、发放额在全市总量占比两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贷款发放额0.6%以内,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四)将稳企稳岗贷款作为本年度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将支持在哈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作为年度评价考核在哈银行机构的重要内容,并兑现奖励。
三、有关要求
奖励贷款额的计算,按照单户中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小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微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计算。贷款投放期以省级补偿办法确定的最终截止日期为准,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附件:
1.在哈银行机构发放稳企稳岗担保贷款考核评价表.docx
2.在哈银行机构发放(微型企业)稳企稳岗担保贷款考核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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