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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灾后
重建金融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根据《哈尔滨市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哈政办发〔2023〕45号)总体部署,市财政归集资金3亿元,设立市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2023年受灾涉农主体的信贷支持,降低灾后重建资金成本。为切实做好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基金用途
本专项基金用途分3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2.6亿元。主要用于为银行和担保机构向受灾涉农主体发放贷款时分担风险。由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在哈银行机构与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签订《灾后重建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建立政银担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受灾涉农主体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0万元(含)且无法按期偿还的贷款,由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同时,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给予受灾涉农主体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优惠。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担保费按照年化担保费率的0.5%向受灾涉农主体收取。
(二)担保费返还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向受灾涉农主体返还担保费。受灾涉农主体通过上述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担保获得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由有关机构按照0.5%的年化担保费率向其返还担保费。
(三)贷款贴息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向受灾涉农主体10万元以下(不含)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提供贴息。受灾涉农主体按时还本付息后,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期限并按照年化利率1%的标准向其进行贴息。
二、适用范围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纳入我市2023年自然灾害受灾统计范围的受灾涉农主体,包括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按照“单户单行”原则,一个受灾涉农主体只能在一家银行申请获得一次担保贷款或贴息贷款,若出现受灾涉农主体向多家银行申请的情形,以首家放贷银行为准。每个受灾涉农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
(二)贷款投放期
贷款投放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含)。
(三)贷款用途
受灾涉农主体获批的灾后重建贷款只能用于灾后恢复涉农生产经营,不得偿还以往延(缓)期融资或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做好贷款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贷款合作银行条件
1.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
2.具有较丰富的涉农及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具备专业金融科技团队,可就受灾涉农主体的贷款需求和用款场景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
3.具有从事涉农及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建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4.须签订《灾后重建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三、实施流程
(一)支持对象确定流程。各区县(市)政府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制定本区域受灾涉农主体名单,并以正式文件报市金融服务局。市金融服务局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将受灾涉农主体名单推送相关银行机构和省农担公司。银行机构和省农担公司按照《灾后重建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以市场化方式自主开展相关业务。
(二)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兑现流程。单笔担保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由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按比例承担风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由省农担公司先行赔付。以我市辖内银行机构总行或分行为单位,设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赔付上限。赔付上限按照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担保贷款总额的10%执行。当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省农担公司终止向该银行代偿。
省农担公司代偿后,将代偿受灾涉农主体名单及代偿金额等有关信息提供给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区县(市)政府对代偿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以正式文件报市金融服务局。市金融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省农担公司。
省农担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由银行按其承担的20%风险部分进行追偿,省农担公司对剩余80%风险部分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融资担保承担部分及追偿费用后及时返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双方追偿所得不再按照承担比例相互返还。
(三)担保费返还补贴流程。受灾涉农主体按时偿还符合条件的贷款本息后,由省农担公司按照0.5%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返还。
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将担保费返还名单及担保贷款偿还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各区县(市)政府,由各区县(市)政府对担保费返还名单及返还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以正式文件报市金融服务局。市金融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政府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省农担公司。
(四)贷款贴息流程。在哈各银行机构将按时结清贷款客户信息及客户贷款金额提供给各区县(市)政府,各区县(市)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并以正式文件报市金融服务局。市金融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政府上报的客户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后,联合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政府,由各区县(市)政府发放至相关受灾涉农主体。
四、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
(二)市金融服务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灾后重建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有关政策;负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投放工作;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合作,统计政策执行期间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投放工作,并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灾后重建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四)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会同市金融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投放工作,并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定期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五)省农担公司负责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方式为涉农受灾主体进行担保,并与在哈银行机构签署协议,对担保贷款合作业务流程、代偿总额、单笔代偿比例、代偿形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梳理受灾涉农主体名单;负责推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与各区县(市)融资合作,协调解决合作中有关问题。
(七)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提供受灾涉农主体名单,以供银行机构、担保公司按照名单开展信贷工作;负责政策兑现审核工作;负责信贷政策的宣传推广,开展政金企合作;负责协助做好不良贷款追偿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优化审核流程。各银行和担保机构要优化见贷即保流程,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要强化审核,确保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无逾期贷款。
(二)探索联合追偿。各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探索联合追偿机制,形成追偿合力,最大限度减少财政资金损失。
(三)强化监管问责。对经有关部门检查后认定不符合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贷款产品要求或存在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机构,将追缴已发放的风险补偿款并取消其补偿资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出现担保贷款资金损失时,如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