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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有关县(市)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2016年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认真抓好项目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扶贫力度,结合《农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扶贫安排部署,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市场条件和产业氛围,通过砍块下达资金,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方式,充分调动28个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市)积极性,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特色致富项目,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加大产业扶贫力度,确保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受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以各级产业扶贫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精准安排。项目选择要精确瞄准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有贫困对象直接参与并受益。
(三)坚持集中投入。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安排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各环节科学透明、程序规范、公开公正。
三、支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产业扶贫资金用于扶持20个国家级贫困县、8个省级贫困县,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参与、精准受益、持续稳定提高收入的产业项目。项目县要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市场条件和产业氛围,通过项目资金扶持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以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广泛组织吸纳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种植业、养殖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三)贫困地区其他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产业项目。
(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产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和差旅费支出;修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广场,村内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办公及通讯设备;与扶贫对象增收无关的项目;提取或开支项目管理费;其他不相符规定的支出。
四、有关要求
(一)农业产业扶贫资金按照“切块到县、县级统筹、省市备案”方式管理。省级主要负责明确资金支持范围、集中砍块下达资金和监督考核。市级重点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主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各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编制工作,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对项目带动受益贫困人口规模、带动贫困农户就业增收等利益联结情况进行把关,对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的项目不予支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项目县产业扶贫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应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压缩投资规模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要及时报省、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农业产业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和管理主体是县乡政府或村委会(集体);受益主体是项目区内的贫困户或者贫困村全体群众;项目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管理主体都无权抵押、担保或变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
(五)各项目县要加强对农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积极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确保涉农整合资金专款专用。农业产业扶贫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