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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8-20 11:06 来源:哈尔滨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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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黑龙江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产业扶贫是新时期精准扶贫、内源扶贫的客观要求,是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的重要手段。为更好的发挥产业扶贫项目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的作用,保证我省产业扶贫项目在立项、评审、确定、实施、管理中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效和取得实效,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涵

第一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市场条件和产业氛围,通过项目资金扶持县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牵动,广泛组织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项目对象

第二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当年扶贫工作重点和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片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产业扶贫项目。

三、项目申报

第三条 各申报产业项目县,应结合县域发展规划、扶贫攻坚规划、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布局和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立产业项目储备库,做到产业发展与脱贫任务有机结合,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有机结合,实现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增收脱贫的良性循环。储备项目每两年更新一次,年初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各项目县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的要求,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产业扶贫项目,经县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领导小组名义呈报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重点突出产业项目与县域经济、主导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相融合的情况,要立足于县情、乡情和村情,科学编制和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基础条件、群众意愿、整合资金数量、组织生产方式、管理运行模式、带动贫困户机制和扶贫效益分析等。

第六条 项目县接到当年产业扶贫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原有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可研报告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四、项目审核

第七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对各县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审核,对合格的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做好项目评审准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修改或取消立项的意见或建议。产业项目遴选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结果将做为确定当年产业扶贫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组成当年产业扶贫项目的专家评审组。

第九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按照当年资金规模、申报项目涉及到的产业情况,制定年度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共同组织召开产业扶贫项目专家评审会议。实行评委独立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选出主任委员,主持项目评审工作。每位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定打分,评审组将各位专家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对申报项目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经专家签字确认。

五、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产业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确定当年所扶持的产业扶贫项目和资金数量。

第十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省扶贫办对审批后的产业扶贫项目在黑龙江扶贫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六、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县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使用产业扶贫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产业扶贫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中按照形象进度拨款,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县扶贫办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益。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和可研报告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五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申报变更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国家投入扶贫资金建设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主体是县、乡政府或村委会(集体);受益主体是项目区内的贫困户或者贫困村全体群众;经营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管理主体都无权抵押、担保或变卖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后,县扶贫办要广泛征求贫困村群众意见,明确并细化项目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和管护措施等,明确贫困户受益分配形式、比例及年限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期、经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七、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产业扶贫项目检查验收方案。按照县级自查自验、省级抽查验收的方式,组织对当年产业扶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组成当年产业扶贫项目检查组。对检查的总体结果出具报告,送达各项目县,并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评选确定产业扶贫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建设好、扶贫效果显著的,将在下年度的产业扶贫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对于虚报预算,弄虚作假,出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扶贫效果的县,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减下年度的扶贫项目或资金;对出现违纪违规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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