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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哈政规〔2023〕15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有效打击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公布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汽枪、自制猎枪、鸟铳、地枪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麻醉药、农药、弹弓、弓箭、弩、扎枪、刀具、滚笼、拍笼、打笼、地笼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二、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机动车追赶猎捕、使用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使用猛禽猎捕、使用猎狗围猎、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挖洞、陷阱、笼捕、窖捕等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哈政规〔2022〕2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