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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2017-07-12
  • 主动公开
  • 哈政办规〔2017〕35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17-07-12 15:3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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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17年起,将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政府承担,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

  (二)做好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1.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市的居民)且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的;

  2.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下同)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正在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应在改革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城镇无业失独人员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和各区县市政府)

  (三)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特困供养标准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四)支持参加养老保险。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去独生子女父母,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供养的,可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对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区县(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区县(市)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六)给予老年护理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55元,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七)提供再生育保障服务。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优先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特别扶助对象,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的,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对其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参加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八)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其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九)完善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制度。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市计划生育协会提供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每户每年30元保费);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提供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每人每年200元保费)。(责任部门: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强健康管理。经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同意,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优先为其免费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家庭医生团队(全科医生团队)重点服务人群,优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持有“医疗优待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就医绿色通道。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义诊定点机构,市直部分医院与主城区义诊定点机构结对提供医疗技术支持,每年对辖区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分期分批进行一次健康义诊,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承担。(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十一)建立完善联系人制度。由社区(村)计划生育专干、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鼓励依法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总工会)

  (十三)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保障性住房资格优先优待情形,给予优先优待审核登记,并按照优先优待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局、市建委)

  (十四)给予供热保障补贴。对符合供热保障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市住房局《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给予供热保障补贴。(责任部门:市住房局)

  (十五)加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子女帮扶力度。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残疾子女和符合资助条件、经济困难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亚孤儿,根据不同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青联委员可与经济困难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亚孤儿结成帮扶对子,为其提供必要的助学帮助。对残疾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康复救助,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鼓励兴办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并优先安排残疾独生子女康复训练。(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残联,责任部门:团市委)

  (十六)提供殡葬服务补贴。对失去独生子女夫妻死亡的,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七)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组织参加公益性活动,提供妇女权益保障。积极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开展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帮扶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工商联和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优先保障日间活动场所。将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日间活动纳入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日间活动场所管理,并优先保障其参加文娱活动。鼓励各区县(市)创造条件,为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日间活动场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民政局)

  (十九)提供法律援助。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二十)开展普惠走访慰问。在春节、中秋等中国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六、确保扶助工作成效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扶助政策公开透明,扶助措施公平公正。

  (二十二)确保政策衔接。各部门在出台经济社会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倾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经费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把握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隐私,密切关注舆情,积极回应关怀,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确保扶助发放。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和发放60周岁以上老年护理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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