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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财政、金融、审计
  • 2019-07-05
  • 主动公开
  • 哈政办规〔2019〕11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19-07-05 09: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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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和财政专项资金撬动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哈尔滨市风险投资基金和哈尔滨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权投资基金)。哈尔滨市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设立或增资各类风险投资子基金,哈尔滨市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设立或增资各类产业投资子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第三条  对年底前尚未安排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整合注入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管理运作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决策管理体制,按照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成立市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行业内专家组成。经市政府授权,投委会负责确定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审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方案等,协调解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拨付,代表市政府依法享有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收益,开展对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监管。

  (三)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股权投资基金,负责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专户,拟定和实施股权投资方案,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持有子基金股权,监管子基金投资项目,推荐投委会行业内专家。市财政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经开公司。

  (四)投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投资项目库,建立子基金与待投资项目对接机制,从项目库择优推荐投资项目。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须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形式出资,参股不控股,且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或增资子基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

  (一)经开公司根据投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计划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经开公司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子基金投资方案。
  (三)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确定子基金投资方案。
  (四)经开公司根据投委会决议,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同步拨付资金。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原则上应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社会资本按照同样价格同时投资,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基金或社会资本投资额。经开公司应将股权直接投资方案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市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经投委会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投资方案,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第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经开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经开公司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须在哈尔滨市注册;
  (二)风险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三)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同步到位。原则上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经开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经开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一)投委会决议通过后,子基金首期资金未在1年内实际到位的;
  (二)股权投资基金到位后,子基金1年内未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可以在保证股权投资基金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适度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第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经投委会批准,也可采取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方式。

  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的,在基金清算时予以分配,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采取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方式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钩回机制是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50%)留存在子基金,待子基金清算时,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当约定: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但股权投资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四章  激励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其投资于哈尔滨市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超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2倍,且股权投资基金收回全部出资本金收益的,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按照如下比例进行让利,但最高让利金额不超过股权投资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

  (一)对风险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哈尔滨市注册的企业产生的收益,按归属于股权投资基金部分的80%进行让利。
  (二)对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在哈尔滨市注册的企业产生的收益,按归属于股权投资基金部分的50%进行让利。

  股权投资基金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取得让利金额占总让利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经开公司应对股权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按年核定经开公司履行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的经费,主要包括尽职调查、股权评估、专业评审、审计、培训、人员费用、会务、劳务等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股权投资金额的2%。管理经费从股权投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扣除经开公司管理费的净收益,留存股权投资基金滚动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专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有权调度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图解<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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