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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劳动、人事、监察
  • 2020-09-03
  • 主动公开
  • 哈政办规〔2020〕16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20-09-03 17:51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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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定移交流程及后期管理服务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139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移交内容和流程

  第四条  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一)人员移交。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其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二)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三)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企业整体移交流程

  (一)人员移交

  1.由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政府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
  2.国有企业向退休人员告知移交事项后,向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核对退休人员信息后予以接收。
  3.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备案。
  4.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
  5.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发送至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不在哈市居住的和失联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二)档案移交

  1.国有企业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所属区县(市),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2.国有企业分别向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3.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三)组织关系移交

  按照各级组织部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及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国有企业新退休人员移交流程

  (一)人员到社区报到

  由国有企业通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居住地房证(租房证明、购房合同)到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采集基本信息,领取《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企业。企业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后,将《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新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组织关系移交

  新退休党员到企业申请将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为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八条  由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可以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小组组长由退休人员推选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提供养老金调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
  (二)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三)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服务。

  第十条  组织退休人员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辖区资源,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根据社区实际条件,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第十一条  开展退休人员健康工作。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军转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优先提供服务保障。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退休党员开展活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特点,采取灵活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要及时采集、补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作相关业务处理或申报,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退休人员个人信息,任何退管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退休人员个人信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档案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根据档案管理部门实际支出等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以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经费需要。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和查阅等工作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推进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数字化、便捷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网络化利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承担以下主体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协商协作,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序推进、落在实处、做出成效。

  (一)设立本地各级退管服务机构;
  (二)安排专人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四)指定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国有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对辖区内街道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作为移交方,国有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一)企业应加强与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移交,及时解决好退休人员生活和思想问题;
  (二)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以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原渠道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三)在退休人员暂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前和移交过渡期,企业应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四)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转,继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作为接收方,街道和社区应当接受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为辖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9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确保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员原则按照与退休人员1:5000的比例进行配置。街道和社区在原有配置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配专职从事退管服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县(市)自行招聘社区工作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需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相关经费主要用于保障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设施、活动场所、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使用维护等日常业务经办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  退休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各类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配合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更换电话号码、住址变更、移居外省市及境外等,应及时告知社区退管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如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或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十四条  中直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经费保障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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