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策>其他文件

  • 736916955/2022-00240
  • 综合政务
  • 2005-03-16
  • 主动公开
  • 第130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05-03-16 00:00 来源:

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三款修改为:“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第六条一款修改为:“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款内容修改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第九条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 

  四、删去第十三条二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规章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doc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小龙问答机器人 hi!我是智小龙
类似亚博的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