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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哈政办规〔2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效益,推动会展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补贴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符合支持范围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会展业的促进、服务、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为支持展会项目发展,对举办下列展览项目及会议的,按照以下标准对举办单位给予补贴:
(一)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指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境内分支机构、组织、个人举办,且境外参展规模占比超过20%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补贴10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指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商协会主承办、或国内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且省外参展规模占比超过30%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补贴75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7.5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展览项目(指国内或本埠展览机构、企业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补贴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指国际机构等主办或在国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较高,且境外参会人员占比超过20%的会议),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达到200人给予补贴7万元。参会人数每增加200人,相应增加补贴7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五)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会议(指国家一级商协学会、全国性社会团体等主办,或在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较高,且省外参会人员占比超过50%的会议),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达到200人给予补贴5万元。参会人数每增加200人,相应增加补贴5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为提升会展企业层级,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市新注册落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当年会展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我市会展企业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我市专业展馆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到25场,且3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达到8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每增加一场3万平方米(含)展览,相应增加补贴3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达到我市线下补贴标准并同期举办线上展览的企业,线上参展企业数量超过线下参展企业数量的,补贴标准上浮10%,上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我市会展企业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以下情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措施,并按批准的补贴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市委、市政府安排或批准的其他重点展览和会议项目、重大经贸活动;
(二)涉及制定会展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政策措施、品牌建设方案,参与制定绿色展览运营管理规范、咨询评估,会展行业人才培训,会展业课题调研与对外交流,开展招商宣传推介等事项的。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已获得市政府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或优惠政策的;
(二)参展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承办单位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存在失信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的。
第十一条 对同一承办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展览项目的,仅补贴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主体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建立展览和会议项目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做好项目审核、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按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征集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贸促会提交年度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在展会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报送举办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在申报项目期间按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配合做好活动总结及材料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对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骗取套领财政资金的,应当依法返还已拨付补贴资金或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9月,市贸促会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下一年度会展补贴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将展览和会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市贸促会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本年度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市贸促会负责对补贴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符合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及会展企业收集材料,开展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省、市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出具评审报告报市贸促会审定,审定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意见,履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市贸促会会同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由市贸促会牵头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1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