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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3 12:5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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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住建规〔2024〕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规〔2023〕4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住建规〔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办理备案,并对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直营连锁机构、商标使用机构及其渠道、营销代理机构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

(一)备案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经纪机构备案全过程采取线上方式申请办理,登录交易平台(网址“www.hrbhousedata.com”),根据交易平台指引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影像。经纪机构应如实填写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信息确认。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信息进行线上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3.备案信息公示。交易平台在“公示信息”中对备案情况进行公示,交易群众可自行查询。

(三)备案管理

1.备案信息核查。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于备案完成后9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经营场所是否一致,各项信息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从业人员是否挂牌服务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

2.变更和注销。经纪机构备案后,如发生信息变更、分支机构新增或终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交易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从业人员新增、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变更。出现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自歇业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注销。

3.备案信息动态管理。经纪机构自备案满一年内,提前30日通过交易平台对备案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备案信息未按时更新的,自动终止交易平台上的服务功能。

二、规范存量房网签资格和管理

(一)申请存量房网签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存量房网签资格,并取得经纪机构电子印章和房地产经纪人员CA卡(以下简称:CA卡)。

1.经纪机构已完成备案;

2.经纪机构具备1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提交《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承诺书》。

(二)存量房网签资格管理

1.经纪机构电子印章和CA卡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期间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电子印章和CA卡暂停使用。

2.经纪机构变更、注销,房地产经纪人员离职等,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及时在交易平台申请变更、注销网上用户认证和网上签约功能。

3.经纪机构负责监督本机构所有门店(包括加盟、合作等)的经营行为和电子印章及CA卡使用情况,不得向未经备案的门店提供使用电子印章及CA卡,违者承担违规使用的相关责任。

三、开展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

(一)从业人员挂牌上岗管理

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并挂牌上岗,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为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向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经纪协会)申请办理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人员工作牌(以下简称:工作牌)。

(二)从业人员挂牌服务

1.经纪协会具体负责全市从业人员的工作牌制作、发放及管理等工作。工作牌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牌一号。工作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登记编号、从业机构名称、监制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二维码等。

2.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工作牌,在接受房屋交易咨询、开展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在居民小区开展存量房买卖及租赁看房服务、协助客户办理过户等交易事项时应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3.市民可通过扫描工作牌二维码,查询和获取从业人员从业资质、隶属机构、从业经历等信息,作为选择经纪人及相应服务的参考。

4.经纪协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继续教育或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通过的从业人员可更新实名登记工作牌有效期限。

四、监督管理

(一)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所在的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并将相关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

1.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备案的;

2.实际从业人员与交易平台实名登记人员信息不符的;

3.挪用、借用他人工作牌的;

4.使用失效、伪造的工作牌的;

5.通过互联网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涉房虚假不实信息或不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所在的住建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租用、借用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3.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时未佩戴工作牌,或者拒绝委托人查验工作牌信息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备案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公示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审慎选择,防范交易风险;加强对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对经纪机构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二)经纪机构无偿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存量房网签服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对存在出租、出借、代签网签资格或不进行网上签约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网签功能使用资格,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等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证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哈尔滨市住建局市场处:87383359
    道 里 区 住 建 局:84504832
    南 岗 区 住 建 局:82701912
    道 外 区 住 建 局:88977565
    香 坊 区 住 建 局:58629921
    平 房 区 住 建 局:86810148
    松 北 区 住 建 局:87162772
    阿 城 区 住 建 局:53960306
    呼 兰 区 住 建 局:56208145
    双 城 区 住 建 局:53161103
    尚 志 市 住 建 局:53322066
    五 常 市 住 建 局:56286006
    宾   县 住 建 局:57982456
    巴 彦 县 住 建 局:57525739
    木 兰 县 住 建 局:57083413
    通 河 县 住 建 局:57423192
    方 正 县 住 建 局:57102442
    依 兰 县 住 建 局:56001182
    延 寿 县 住 建 局:53034077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18145598890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市场上的存量房成交主要依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规〔2023〕4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住建规〔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哈住建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范存量房网签资格管理及开展从业人员实名制和挂牌上岗等方面,通过加强对行业主体的监管,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明确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管理等具体要求,提出对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准确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数量和经营状态,防止“僵尸”机构存在,要求经纪机构及时调整备案信息,未按时更新的,自动终止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上的服务功能。

(二)规范存量房网签资格和管理

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网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电子印章和CA卡的管理与使用及违规使用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三)开展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

明确工作牌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牌一号,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核发。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工作牌,市民可通过扫描工作牌二维码,查询和获取从业人员从业资质、隶属机构、从业经历等信息,作为选择经纪人及相应服务的参考。

(四)监督管理

针对经纪机构备案、网签、挂牌上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大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明确经纪机构无偿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存量房网签服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三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等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证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曦

联系电话:0451-8738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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