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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政发〔2024〕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4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和2024年7月5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为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立法工作目标,承担起草、调研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调研、充分论证、保证质量,及时向市政府提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调研报告(径送市司法局)。同时,各起草单位和市司法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坚持立“小而精”的法、立急需的法、立管用的法、立有地方特色的法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府立法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程序开展立法起草、审核等工作,力求做到内容精炼、突出重点、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立法草案,要进行立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的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出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意见;对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情形的,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废止、修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请承担正式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草案送审稿和调研项目的调研报告于2024年10月15日前报送。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单位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和调研情况,并加强指导,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关注民生、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加强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立法。在做好创制性立法的同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针对性、实效性较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力争在2024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废止1件,完成制定政府规章1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预备提报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8件、制定或者修改政府规章3件;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4件、政府规章1件。
一、地方性法规
(一)正式项目
1.哈尔滨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制定)(市卫健委)
2.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制定)(市气象局)
3.哈尔滨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市住建局)
4.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废止)(市林草局)
(二)预备项目
1.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松北区政府)
2.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制定)(市住建局)
3.哈尔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市城管局)
4.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市城管局)
5.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修改)(市交通运输局)
6.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修改)(市公安局)
7.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8.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市生态环境局)
(三)调研项目
1.哈尔滨市松花江百里长廊保护和发展条例(制定)(市资源规划局)
2.哈尔滨市五常大米保护管理条例(制定)(五常市政府)
3.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修改)(市住建局)
4.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修改)(市住建局)
二、政府规章
(一)正式项目
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亚冬会执委会)
根据向区县(市)下放管理权限等改革发展需要,制定相关调整行政权力运行的政府规章;根据上位法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相关既有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预备项目
1.哈尔滨市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制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2.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市住建局)
3.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市公安局)
(三)调研项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