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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民政规〔2024〕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4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的方案,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48元;县(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7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18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10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1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166元;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43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20元。
县(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957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729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79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29元;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73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490元。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对应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60-1032元;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32-1290元;县(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710-1065元;市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648-972元;县(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县(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517-776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落实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资金落实。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提标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http://www.tgflt.cn/haerbin/c107008/202408/c01_10045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