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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4〕3号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随市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8月9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4〕2号),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
经2024年9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18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相应待遇补发。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人社规〔202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 尔 滨 市 财 政 局
2024年9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解读
近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我市于2007年出台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变动时,由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4年8月,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4〕2号),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现行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60元/人月为基数,乘以缴费比例(130%),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1118元/人月。我局拟定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后,商请市财政局意见,并经过市政府批准。
三、主要内容
从2024年7月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18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相应待遇补发。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哈尔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1-8487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