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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文件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做好稳就业的指示,及省政府和省人社厅召开的全省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二、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2018年7月20日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文涛省长要求:自2018年起,用3年时间将促进型支出提高至省拨就业补助资金的30%、50%、70%。将新增就业目标完成率、登记失业率、市场主体增长、创业投入(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效增长)和省拨资金促进型支出比重等五项指标纳入对地市党政班子目标考核。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增速放缓,我市新增就业人数已呈逐年下滑态势(2015年13.35万人、2016年11.35万人、2017年11.01万人)。1-8月份,我市新增就业人数7.8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2%。据测算,我市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平均拉动就业人数为7620人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市GDP同比增长6.2%,增速分别低于一季度、上年同期和全国0.2个、0.4个和0.6个百分点。目前,完成省考核任务的主要难点在省拨资金促进型支出比重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指标。2017年,我市促进型支出占省拨资金比重的23%;2018年1-9月,我市促进型支出占省拨资金比重的17%,上半年小额贷款发放数量全省排名第11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稳定就业局势,完成上级工作目标。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实施意见》内容共七部分,第一部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第三部分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第四部分强化职业教育培训,第五部分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对应新增就业目标完成率和登记失业率两个核心指标;第二部分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应市场主体增长和创业投入(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效增长)两项指标;第六部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实现“两个锁定”,对应省拨资金促进型比重增长的目标;第七部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主要是责任分解,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四、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七部分,30项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局势。从按企施策、稳定和推动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给予社保补贴,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五个方面不断完善举措和方式方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更多劳动者实现更充分就业。
第二部分,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从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事程序,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积极培育创业载体八个方面提出具体化政策措施,细化贷款流程,促进创业主体增加,实现就业扩大。
第三部分,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质量就业见习,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七个方面提出鼓励和保障措施,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部分,强化职业教育培训。重点从搭建职业培训供需平台,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和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提高就业创业支撑能力。
第五部分,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从优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和筹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两个方面提出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六部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从进一步压缩保障型支出,扩大促进型支出和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三个方面阐述改革就业资金使用方向,实现“两个锁死”的目标。
第七部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从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和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资金监管两个方面加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力度,强化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五、该文件的政策亮点
与以往相比,本轮就业创业政策普惠性进一步扩展,含金量更高,可操作性更强,导向也更加积极。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拓宽范围对象。
1、将自主创业的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随军家属、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哈创业的纳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对象。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网络电商等经营形式纳入贷款发放范围。
2、将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
3、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职高、技校、中专)。
4、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将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加学制教育,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政策。
(二)新增政策举措。
1、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2、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对取得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补贴。
3、允许创业孵化平台、经营场所管理机构、中型企业或连锁企业以及高校、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父母签字等形式提供反担保,鼓励通过信用方式提供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获得项目资助的创业人员,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取消反担保。
4、按照创业创新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载体规模及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预期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及安置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其户籍所在社区应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其全部扶持政策。
6、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三年退出机制,用三年时间逐步将劳动保障协理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自2018年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45-55”人员原则上不再新增。
(三)提高补贴标准。
1、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的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明确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3000元。
4、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5、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跨省劳务输出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300元。
7、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000元。
四、该文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