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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土地
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决定》解读

日期:2023-02-27 10:20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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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2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决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1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哈尔滨市阿城区石材矿山长期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曝光问题整改,切实解决典型生态环境问题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级国土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执法权限下放至阿城、双城和呼兰三个远城区,以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基层执法空白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委托的意义
  此次将市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职责委托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实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配置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发现辖区内土地和矿产资源潜在性、苗头性问题,更加有利于第一时间制止和惩治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三、关于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受委托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决定》解读机关
  本《决定》由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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