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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立法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1月24日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12月12日,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政府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政府立法在工作程序方面主要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该规章对政府立法的各环节均作了规定,但主要是针对省政府的立法工作作的规定。我市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审查、法规规章清理等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做法,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全面规范政府立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体现我市特色,有必要制定《规定》,对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规定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在借鉴深圳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市政府可以决定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政府规章的全部或者部分规定,并对有关工作的程序、后续处理等作了规定,为我市改革和创新,尤其是新区、自贸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各类政策区的发展,在规章适用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予以详细规定。总结我市多年来的实践做法,明确了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分类和立项标准,增加了立法工作计划在调整、执行方面的操作性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在立法项目起草、审核方面作了针对性规定。如针对起草责任单位立法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问题,对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作了规定;针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不清问题,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针对有的部门在人大审议政府提报的法规草案时随意发表意见问题,作了约束性规定。
五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多次要求我市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已经常态化。因此,《规定》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作了较详细规定,为顺利开展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规定》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司法局解读。联系电话:85851015。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司法局
解读联系人:刘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