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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4年2月1日,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要的依据是2020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仅对备案时限、佐证材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审查程序、违法处理等重要内容不够完善。近期,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体现我市特色,有必要制定《规定》,根据省政府有关办法进一步细化分工、推进落实。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佐证要求。针对备案工作提供材料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佐证材料以及报送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对不符合佐证材料报送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将暂缓登记,并要求制定单位限期补正。
二是明确各类备案审查问题处理方式。《规定》第十二、十四条分别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处理、内容违法处理程序,特别是第十三条从制度设计上对违反有效期制度明确了整改方式和时限,增强了各类备案审查问题处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部门和机构职责分工。《规定》要求制定单位的办公机构负责报送备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解决了备案部门层级不清的问题,从而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三、《规定》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司法局解读。联系电话:85891017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司法局
解读联系人:毛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