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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旅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10:15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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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旅游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哈尔滨市旅游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有效预防、迅速控制旅游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旅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能分工,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4.国家和省旅游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

  (四)相关概念

  本预案所称旅游事故是指:

  1.旅行社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发生的造成旅游者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交通事故、治安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
  2.旅游星级宾馆发生的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火灾事故、治安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
  3.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发生的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火灾事故、治安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
  4.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

  (五)旅游事故等级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一般旅游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2.较大旅游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重大旅游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4.特大旅游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任务

  市政府成立市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哈尔滨海事局、哈铁路局、民航及发生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委主任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旅行社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发生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按下列分工负责:

  1.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车队(辆)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旅游车队落实赔偿等事宜;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2.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船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旅游船落实赔偿等事宜;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3.铁路交通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4.民航事故:由民航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5.治安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6.食物中毒事故:由卫生计生、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7.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落实赔偿等事宜。

  (二)旅游星级宾馆发生的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按下列分工负责:

  1.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星级宾馆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星级宾馆落实赔偿等事宜。
  2.治安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星级宾馆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星级宾馆落实赔偿等事宜。
  3.食物中毒事故:由卫生计生、食药监督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星级宾馆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星级宾馆落实赔偿等事宜。
  4.其他旅游者伤亡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星级宾馆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星级宾馆落实赔偿等事宜。

  (三)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发生的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按下列分工负责:

  1.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落实赔偿等事宜。

  2.治安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落实赔偿等事宜。

  3.食物中毒事故:由卫生计生、食药监督部门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落实赔偿等事宜。

  4.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落实赔偿等事宜。

  (四)其他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涉及的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责任,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落实赔偿等事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检测与报告

  各级涉旅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安全监管,尽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旅游事故。旅游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工作人员等当事人应立即向有关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报告。

  (二)预防预警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旅游事故时,市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旅游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五、应急响应

  根据旅游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Π级、Ι级。

  (一)Ι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大旅游事故。
  响应措施:市政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调动全市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二)Π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旅游事故。
  响应措施:市政府会同省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下,组织市、区县(市)政府调动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三)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旅游事故。
  响应措施:市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省旅游委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市、区县(市)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四)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旅游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区县(市)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六、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1)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支持协助事项;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以上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二)紧急处置

  1.旅游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处置。

  (1)事故发生地责任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对旅游者开展救助和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救援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协调处理事故相关工作;
  (3)对跨地区、跨省份的重特大事故,应报请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2.旅游事故涉及的旅游经营单位及保险、交通车辆等经营者,应密切配合,协商解决救援资金垫付等事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尽量减少损失。

  3.旅游事故处理和报告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由有关部门分工配合。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三)应急处置终止或解除

  当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危害因素已经消除,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终止或解除旅游事故应急响应,转入后期处置。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救治及补偿、物资征用补偿和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二)社会救助

  由旅游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捐赠资金、物资,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三)保险理赔

  由为旅游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工作程序和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游客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由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旅游企业执行。

  (四)总结评估

  1.开展评估。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旅游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开展评估;
  (2)发生旅游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3)发生旅游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4)发生旅游一般事故,由区县(市)级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2.评估内容。总结评估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讯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市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专业救援机构、区县(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二)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一)培训和演练

  1.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旅游经营者自觉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由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3.本预案由市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更新,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二)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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