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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省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两周内在本市发生与其他省份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本市以外地区。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本市以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组织专家判定)。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市级组织专家判定)。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研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计委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卫计委主任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市卫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发布的管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级别和终止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防护和消杀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疑似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性伤害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待遇支付。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做好信息发布,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食品生产企业突发食品事件,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生产加工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潜在危害的食品采取必要的现场应急控制措施和产品召回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媒体单位及时报道国家卫计委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支持公共卫生基础项目建设。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教育局、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托幼儿童、教职员工、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和科研力量,及时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传染病强制隔离、封锁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和处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区县(市)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区县(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哈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应急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要品的生产、储备、管理、调度。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哈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负责自来水水源、出厂水管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饮用水。发现供水单位或者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市旅游委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哈警备区和哈武警支队负责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地方需要,调集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进行现场环境危害因素测定,并结合现场环境危害因素测定情况,协助确定危害因素污染区范围及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污染环境处理与评价。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驻哈防化部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现场救援、急性职业危害源排除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现场救援、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质职业场所的救援和预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气象资料。
2.1.2 涉及公共卫生的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行政管理职能,核和放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主要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动植物疫病主要由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药品安全事故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落实组织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3 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决策和决定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卫计委设立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贯彻执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有关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问题的调研;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修改、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检查、指导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地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及参与其他公共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建立全市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以及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报告、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以及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风险评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管理;采集相关样品进行相应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安全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
2.4.4 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样品采集、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私营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主要负责协助开展社区内受累人员的登记、个案调查、疫情报告、医学观察、访视和管理等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计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健康危险因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2 预警
各级专业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以疾病监测信息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为基础,以数据库为条件,采取综合评估手段,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预警标准可参考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各级专业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对确认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随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全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覆盖市、区县(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维护和督导管理,网络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尽快向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
接到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后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应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强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级专业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根据事发地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与通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7)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调查研究;与相关省、市级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风险评估: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3)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调查研究;与市、省和全国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技术培训: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的技术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县级及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的技术培训,以及有关医疗单位的相关业务培训。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疫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应急反应
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建议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数据接口及与国家和省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视频音频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并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网络单位)、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和区县(市)应加强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和能力,并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以哈尔滨市急救中心为依托,在较偏远县(市)选择综合力量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急救分站,完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院、综合医院传染病科(房)负责全市传染病人的收治。各县(市)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哈医大一院为全省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省二院为全省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同时,依托市二院建立全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卫生监督职能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和能力,并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专业队伍。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标准进行组建。
(3)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习,提高应急救治能力;组织师资队伍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的定期培训,并负责对区县(市)应急卫生救治骨干队伍进行培训。
(4)应急队伍基本装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级常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储备库。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和常规应急物资的储备。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储备管理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工信部门负责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工信、民政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对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除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