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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6-12-28 10:20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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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危害健康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调配、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畅通,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事件。

  (2)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急救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市级专家组,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Ⅱ级响应

  (1)Ⅰ、Ⅱ级响应的启动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省政府启动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时,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Ⅰ、Ⅱ级响应行动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我市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规定启动工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省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事件发生区域的区县(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县(市)政府启动区县(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时,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县(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快速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所有救援工作听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第一时间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加强与现场联防联控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距离事发地上风口50米安全区域设置蓝、黄、红、黑四个伤员现场救治区域,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负责转运的医护人员途中要与目的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保持信息沟通,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时进行病情上传,以便途中得到专家的专业指导,同时,接收伤员的医疗机构做好针对性的救治准备。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不得擅自向公众或新闻媒体发布伤员救治信息。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不断完善医疗急救机构网络建设。发挥哈尔滨市急救中心的龙头作用,在市区内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综合医院设置若干急救分中心;在各县(市)依托县(市)人民医院设置县(市)急救站;选择条件适宜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若干县(市)急救分站,将院前急救网络向农村延伸。实现市急救中心、各区县(市)急救分中心(站)及各乡(镇)急救分站三级配置,构筑覆盖全市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框架。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哈医大一院为全省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省二院为全省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同时,依托市二院建立全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市直属三级综合、专科医院各组建2支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4支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市卫生监督所组建2支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市急救中心分别组建化学中毒、核辐射现场急救、转运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管理任务;工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储备计划的实施,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卫生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保健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必要时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对特殊药品进口进行初审。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哈警备区、哈武警支队及驻哈部队,根据需要组织军队、武警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励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失职、渎职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2  预案制定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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