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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哈尔滨市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树立新粮食安全观,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坚持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达到粮食安全目的。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出现恐慌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
本预案主要监测应急口粮及食用油,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大豆油。
(四)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处理果断”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各负其责,对不同级别粮食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预判,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可能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粮油供应安全、市场稳定。
(五)粮食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粮食应急事件共分为三级,相应的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也分为三个级别:即三级(蓝色)、二级(黄色)、一级(红色)。
1.三级(蓝色):在一个非主城区区县(市)较大范围或中心城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综合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单一品种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发布三级预警,直接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二级(黄色):在两个以上非主城区区县(市)或主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粮食综合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或单一品种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80%以上,发布二级预警,直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一级(红色):在两个以上非主城区区县(市)或主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粮食综合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或单一品种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发布一级预警,直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直接申报省级Ⅱ级预警,请求启动《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1.指挥部组成。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同志。
2.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开展培训和演练工作。
(4)督促检查粮食应急工作方面人、粮、财、物的落实情况。
(5)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后,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通报粮食应急状态,按《省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后,按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发布命令。
(7)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8)确定新闻发言人,依据事实制定发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满足百姓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
3.指挥长职责。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全面工作。
4.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工作衔接。
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预案的衔接协调,指导监督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市粮食局做好冬春需口粮救助人口统计,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建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批准实施;配合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
(3)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安全储存及应急投放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负责组织市场粮食经营主体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及储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市应急局开展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协助市发改委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完善粮食应急投放网点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供应工作。
(4)市商务局:负责完善粮食应急投放网点建设,会同市粮食局组织协调应急粮食供应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6)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粮食紧急运输的运力保证,做好运力调度工作,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负担的应急资金保障事宜。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0)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情况下社会福利机构、低保等社会特困群众的统计和粮食应急发放工作。
(11)市工信局:负责应急情况下组织协调粮油加工企业开工生产,协调电力供应,保证成品粮油供应;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协调铁路运输部门运输应急粮油。
(12)市卫健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应急情况。
(13)市水务局:负责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应急情况。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应急情况。
(15)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事件新闻报道的统筹协调;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按照事实引导舆论。
(16)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事件网上舆情监测,按事实正确引导网上舆情。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根据储备计划,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8)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根据掌握的粮食市场情况,提出粮食应急预警意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粮食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调通讯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4)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内容。
(6)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7)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设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监测预警
(一)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会同市粮食局加强对市内、省内、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消费、价格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遇有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应急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在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信息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第一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并通过应急联动机制召开有关会议,准确分析判断突发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要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报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果断实施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事发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应急、发改、粮食、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三)预警发布
在可能发生粮食供应事件时,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指挥部会商分析后提出应急措施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发布相应级别粮食应急预警信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三级(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区县(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同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二级(黄色)、一级(红色)预警信号由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发布,同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及终止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蓝、黄、红预警级别对应设置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简要准确书面报告,最迟须在2小时内逐级书面报至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事件、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措施、警报发布情况、群众疏散地、需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一)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在接到市场监测部门关于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报告后,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意见,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达到三级应急条件的,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发布粮食应急蓝色预警,并采取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市场监测。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后,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3.加强市场监管。区县(市)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及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库存监管,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本地应急加工企业挖掘生产潜能、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本地市场供给,并通过指定的粮油供应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
5.组织筹措粮源。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加大粮食采购力度,提升本区域粮食供给能力,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等工作。
6.及时公布信息。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新闻媒体,依据事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发布相关新闻,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申请投放市级储备粮。对上述措施无法满足应急需要、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投放市级储备粮。
8.统一应急指挥。当出现应急状态升级时,区县(市)政府应及时将粮食应急事宜交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各成员单位或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部门或区县(市)粮食应急管理机构关于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迅速掌握有关情况,经研究分析确认达到二级粮食应急条件的,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及时发布粮食应急黄色预警,并采取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同时报告省粮食应急指挥部。
2.二级应急响应措施。进入二级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协调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三级粮食应急响应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加强市场监测、合理调配粮源、加强市场监管、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组织筹措粮源、及时公布信息等措施。
3.组织市场化保供。启动二级响应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组织协调我市区域内应急粮油加工和粮食贸易企业加大生产、采购力度,提高成品粮油供应量,并优先供应我市粮油市场,维护我市粮油市场稳定。
4.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市场情况拟定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及销售价格,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储备粮运输保障的具体措施及其他配套措施。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立即下达动用命令,及时进行投放。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由市商务局落实供应网点,并组织终端应急供应。
5.申请投放省级储备粮。在市级储备粮供应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提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投放省级储备粮。
(三)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根据各成员单位或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部门或区县(市)粮食应急管理机构提供的粮食市场情况,经研究分析确认达到一级粮食应急条件的,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及时发布粮食应急红色色预警,并采取一级应急响应措施,同时报告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2.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Ⅱ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统筹全市资源,按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一级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协调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三级和二级粮食应急响应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加强市场监测、合理调配粮源、加强市场监管、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组织筹措粮源、及时公布信息、投放市级储备粮、投放省级储备粮等措施。
3.统一征用、供应措施。除以上措施外,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统一紧急征用我市区域内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改善或消除后,市或区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或终止实施市级或区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降低粮食应急预警级别或解除粮食应急预警,终止实施相应应急响应措施,直至完全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落实市级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市级储备粮食规模。
2.建立健全社会粮食库存储备。按照国家关于建立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体系部署要求,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逐步建立社会粮食库存储备。
3.建立区县市应急粮源。区县(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掌握一定数量可满足应急供应本地区粮食储备,确保本级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二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市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工作开展。
1.建立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应急粮油储备、加工和物流配送任务。选择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时,应统筹粮食购销、加工、批发市场等企业组成应急企业集群,发挥集群中各企业核心优势,以更好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商务部门要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网点任务。
3.建设区县市粮食保障中心。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1处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本地区应急粮油储备、加工和物流配送任务。
4.明确应急保障企业职责。市粮食局指导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确定的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市商务局指导各区县(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地确定的应急保障企业、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督促应急加工、供应和配送网点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粮食应急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2.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八、名词解释
(一)非主城区:指我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方正县、延寿县、依兰县等12个区县(市)。
(二)主城区:指我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平房区等6区。
(三)粮食综合价格:指我市粮食市场大米、面粉、大豆油零售价格综合加权平均价格,其中:大米价格占50%,面粉价格占40%,大豆油价格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