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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02 15:36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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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哈尔滨市抗旱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3日

哈尔滨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专业处置、军地协同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县(市)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市防指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哈警备区司令员和市应急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哈尔滨海事局、哈地铁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哈排水集团、哈供水集团、黑龙江航运集团、哈广播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中铁哈尔滨局哈尔滨工务段等部门和单位。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市防指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市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市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领导全市防汛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哈警备区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汛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情况下配合各级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防汛应急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必要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度汛;负责协调指导市区排涝工作,协调做好洪灾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工程设施及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公路、水路防洪工作,保障防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洪水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水情、险情、工情的监测预警,做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掌握水利工程水毁情况,组织落实全市应急度汛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扑灭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在紧急防汛抢险时所需物资的补充筹集、调运,紧急防汛期保证我市广大市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提示防汛期间A级旅游景区度汛安全。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市防汛应急预案,负责市本级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本系统内林区、林场防汛抗洪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直属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区县(市)人防部门辖区内已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防汛工程上城管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协助有关部门保证道路和防洪通道畅通。

市粮食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保障市场粮油供应工作。

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期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负责提供水文信息服务,为防汛会商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水文信息。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工作。

哈地铁集团。负责全市在建和已开通运营地铁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哈排水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主城区排涝工作和城市排涝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哈供水集团。负责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黑龙江航运集团。负责汛期航运船舶管理和安全度汛工作。

哈广播电视台。负责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市防指审定的预警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哈尔滨日报社。负责哈尔滨日报的防汛报道工作。

中铁哈尔滨局哈尔滨工务段。负责全市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2.1.4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负责贯彻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工作;提出全市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

2.2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重点河道、重要水库防汛分指挥部

执行市防指下达的防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启动所辖流域、库区的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洪水调度、抗洪抢险等工作。

2.4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防汛专家库由水利、气象、地质、市政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防洪、减灾、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参与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对防汛抢险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在汛期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预警工作,实时监测江河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损失。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包括思想、组织、工程、预案、物资和通信准备,防汛检查及日常管理,以及与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的协调等。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应急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各类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修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市)分别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讯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市、区县(市)两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4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4个级别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指审核后发布。

3.2.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资源规划、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组织快速转移。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总体要求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4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由当地防指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照《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属地水务部门报告,受理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调度权限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的,市应急委、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启动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办理、协调驻哈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4.3Ⅳ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气象预报有台风入境可能较大范围强降雨,或我市已经出现较大范围洪涝灾害,预报降雨仍将持续,灾情有进一步加重趋势。

(2)因强降雨引发山洪灾害造成多个乡镇、村屯严重受灾,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中断,对人员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松花江发生5年至10年一遇洪水。

(4)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和倭肯河之一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5)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响应措施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将综合情况报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会同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单位联络员每日18时前向市防办书面报告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遇有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告并于30分钟内书面报告。

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相关地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松花江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和倭肯河之一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是2条及以上河流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至2人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响应措施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防办,市防办将综合情况报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抽调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达市防指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拨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工作。

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视情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单位联络员每日18时前向市防办书面报告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遇有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告并于30分钟内书面报告。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相关地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Ⅱ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松花江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和倭肯河之一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或是2条及以上河流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多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垮坝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至9人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防办每日综合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即紧急情况下成立的防汛抢险临时组织机构,分为政治工作部、抢险部、物资部、运输部、排涝部、救灾部、治安部、军联部和办公室九个部门,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集中在市防办(市应急局)办公,执行并负责完成市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其设置及分工如下:

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员调配、防汛抢险期间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哈广电台和各新闻单位组成。

抢险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对全市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防汛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物资部:负责紧急防汛抢险所需物资的筹集、调运。由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组成。

运输部:负责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海事局、黑龙江航运集团等部门组成。

排涝部:负责城市排涝工作,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哈排水集团、哈供水集团等部门组成。

救灾部: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及灾区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由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治安部:负责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组成。

军联部:负责协调联络防汛抢险期间部队兵力调配及后勤保障工作,由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应急局组成。

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起草下达市防指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预测;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防汛抢险情况综合和报告工作;负责防汛抢险资金保障。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等部门组成。

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视情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地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Ⅰ级响应

4.6.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松花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

(2)呼兰河、阿什河、拉林河、牡丹江、蚂蚁河和倭肯河其中2条河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3)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地区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相关地区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委、市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防办每日综合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成立“八部一室”(设置及分工同Ⅱ级响应),各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各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办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在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地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生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区县(市)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顺利实施。

4.7.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7.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预警,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4.7.4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本辖区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5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动态变化的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4.7.6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整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7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

依据《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胖头泡蓄滞洪区的运用由松花江防总商省政府决定,报国家防总备案。实时分洪和退洪调度由松花江防总商省防指决定。

4.7.8哈尔滨城市钢闸板安装

(1)当预报哈尔滨老头湾水文站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时

安装道里江堤(水文站至滨州桥)及道外堤首端700米(滨州桥至景阳街)60厘米高钢闸口,安装道外堤景阳街广场、航运站广场及十八道街广场安装叠梁钢闸板。

(2)当预报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时

根据水文预报适时安装江南道里堤河洛街口至道外景阳街广场段2米高钢闸门。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区县(市)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至当地防办,重点站点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至市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申报。

(5)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6)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在3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7)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当地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2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应遵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市防指。市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4.9指挥和调度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区县(市)级防指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调集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区县(市)级防指无法处置的事件,要及时上报市防指,市防指积极做出响应,协调相关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4.12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3结束应急响应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结束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结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5善后工作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救灾

市应急局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有粮吃、有衣穿、有饮用水、有居住场地等基本生活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区县(市)政府负责为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确保再次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出现大的险情。水毁工程应力争在下一个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灾后重建

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应急保障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针对汛期职责每年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上报市防办备案。通过各单位编制的应急保障措施,提高可操作性,为实现各部门联动奠定基础。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出现灾害后,各通信运营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各相关部门确保防汛信息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决策实施。

6.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6.2.3供电保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洪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防汛物资保障

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2.8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险。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应对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6.3.1防汛指挥系统保障

市政府建立完善市级应急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6.3.2专家保障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7预案管理

7.1宣传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防汛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4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制定,每5年至少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防汛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772376)。

8名词术语

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非常情况下,有防汛任务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防汛期。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我市有松花江。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市有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倭肯河。

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水库等级划分: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大型水库、总库容0.1至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01至0.1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小型水库。

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木兰香磨山、宾县二龙山、阿城红星、依兰永发、尚志黑龙宫等5座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降水等级划分: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为小雨、10至25毫米为中雨、25至50毫米为大雨、50至100毫米为暴雨、100至250毫米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


哈尔滨市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原则;坚持依法抗旱、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专业处置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县(市)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哈警备区司令员和市应急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哈海事局、哈地铁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哈排水集团、哈供水集团、黑龙江航运集团、哈广播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中铁哈尔滨局哈尔滨工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市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市抗旱政策、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市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市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储备管理和调拨市级抗旱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领导全市抗旱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抗旱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哈警备区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抗旱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正确把握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

市工信局。组织在哈有关工业企业紧急生产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保证及时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筹集全市抗旱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资源规划局。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调度管理全市抗旱水源工程,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收集整理农业旱灾信息、调查统计受旱面积,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市应急局。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市林草局。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哈警备区、武警哈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市气象局。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提供水文信息服务,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水文信息。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保障抗旱救灾期间的供电。

哈供水集团。负责江南主城区供水管线、净水厂正常运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哈广播电视台。负责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救灾动态。

哈日报社。负责哈尔滨日报的抗旱救灾报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干旱期间,按照各自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命令,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抗旱工作,提出全市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抗旱工作。

2.3抗旱服务组织职责

在重大旱情发生时,抗旱服务组织须积极响应应急调度机制,无条件地听从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奔赴灾情地区,实行集团抗旱,发挥群体优势,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发挥抗旱服务的作用。

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相关涉农科研院所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区县(市)制定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气象干旱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水文干旱信息

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级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预防行动

3.2.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预防措施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每年冬季即开始密切注意土壤墒情、气象资料的搜集整理,及时掌握全市春季旱情变化,成灾情况等综合信息。认真做好抗旱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以及抗旱服务组织的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分析预测本地区旱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方案,定期上报抗旱情况。

(4)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及时采集、传递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预测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降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抗旱能力。

(5)各单位提前做好抗旱准备,采用水库、蓄水池、塘坝等进行地表水灌溉的,要提早进行蓄水,做好抗旱的水源准备工作。及时维修引(提)水设施,清理渠道,检查抗旱井的抽水设施,及时更新设备,充分挖掘现有灌溉水源的潜力。各灌区做好水田的节水、限水方案。市防指应提前跟上级部门协调,一旦发生旱情,做好水库等水源的调度措施。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6)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本单位抗旱预防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与总体要求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响应(轻度干旱)、Ⅲ级响应(中度干旱)、Ⅱ级响应(严重干旱)和I级响应(特大干旱)四级。发布干旱预警,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进入旱期,各级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指报告情况。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4.3Ⅳ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4.3.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由市防办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4.4.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并由市防办汇总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区县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Ⅱ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4.5.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区县(市)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市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市政府组织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到省政府、省防指汇报灾情,请求上游控制性水库加大放流,争取上级支持,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抗旱补助资金。市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Ⅰ级响应

4.6.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4.6.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区县(市)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区县(市)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委、市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市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区县(市)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市气象局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上游控制性水库加大放流,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请求国家和省里的支援。

旱区各级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指宣布该辖区内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过缺水难关。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区县(市)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市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协调,市水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受旱地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市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1)外部调水

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哈尔滨市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请省防指协调丰满水库、尼尔基水库依据旱灾情况加大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市县的旱情。

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哈尔滨市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请省防指协调丰满水库、尼尔基水库继续加大下泄流量,尽可能保证下游受旱地区的用水需求,减少经济损失。

(2)内部调水

当哈尔滨市干旱时,西泉眼水库和磨盘山水库应根据《水库调度规程》在保证本身水库最低预留库容的前提下立即联合向哈尔滨供水;如若水源充足,可向其他干旱地区供水。

(3)江河调水

当尚志、方正、延寿三县发生重大旱情时,库坝蓄水严重不足,将严重影响哈尔滨市今年的春耕生产,市防指集中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通过架设临时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服务机制上应实行跨河取水,需要从蚂蚁河、拉林河进行取水。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或调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5.5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

结束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并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结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报请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并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发布。

7.2应急救援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统一调度全市12支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市防指与各区县(市)防指之间的异地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市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工,负责完成旱情的检测、评估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宣传和培训

8.1.1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副指挥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区县(市)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预案解读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772376)。

9名词术语

(1)抗旱应急预案是指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2)抗旱服务组织是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哈尔滨市现有县级抗旱服务队12个(呼兰、阿城、双城、五常、尚志、巴彦、木兰、通河、宾县、延寿、依兰、方正),乡级抗旱服务队44个。

(3)紧急抗旱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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