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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10 15:55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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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日

哈尔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落实党委领导责任、政府主体责任、部门具体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齐抓共管新格局。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资源规划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

2.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一切救援力量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接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汇同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救灾物资请领发放。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工程治理等工作,并配合应急救援。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导区县(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配合区县(市)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治安秩序,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治安事件。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各类水利设施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以及水利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组织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排危除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运输。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巡查排查,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遭地质灾害破坏,组织抢修受损毁房屋等设施;指导灾区搞好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指导A级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逃生路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游客应急避险,督促A级旅游景区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及灾后修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同资源规划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校园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通信设施附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应急抢修通信,保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灾区之间的通信畅通,并做好灾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畅通。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由地质灾害引发的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5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5.1现场指挥部组成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调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7个工作组。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进驻现场,成立现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职能处室组成,每个工作组设1名联络人员。

2.5.2现场指挥部职责

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查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外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向社会公告险情、灾情信息;根据险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制、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5.3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各方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对紧急状态下临时采取的现场应急措施进行审批;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及救灾等重要工作。

2.5.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汇集险情、灾情并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险情、灾情监测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传达现场指挥部部署,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起草发布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承担现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任务。

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

调查监测组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查明灾害形成原因、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情况,确定地质灾害等级;设立监测网络,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再次发生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水情预报及地震预报;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预报预警,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提出人员财产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灾后心理疏导等工作;调集医疗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调集防疫人员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协助灾区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及时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加强对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安排捐赠,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险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需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灾害成因分析意见及防灾减灾避险方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各区县(市)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防灾明白卡”等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资源规划、住建、水务、铁路、应急、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险情及时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资源规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网络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按规定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加强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资源规划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放明白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安置区。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某个地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发出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平台的省气象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要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四个级别,Ⅰ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用红色表示;Ⅱ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用橙色表示;Ⅲ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用黄色表示;Ⅳ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用蓝色表示。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4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处置。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分级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级、II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临灾应急措施,同时向省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并做好跟踪监测和防灾应急工作。

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区县(市)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预报区地方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4.2.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按规定报告险情、灾情,在应急过程中要向省政府和自然资源厅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工作结束。

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区县(市)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市资源规划局要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预报区的区县(市)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4.2.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区县(市)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规定将险情、灾情向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和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区县(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

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市相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信息。

确认为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市)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资源规划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信息。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微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4.3.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应急调查

专家组(应急调查人员)应24小时开机。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专家由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负责组织,并报备指挥部办公室。

4.5应急救援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4.6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简要信息,关注灾害发展形势,跟进报道灾情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审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由省政府新闻办向外发布。中型和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区县(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属地成立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7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区县(市)政府或其地质灾害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善后处置。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资源规划局。

5.2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以市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市直相关部门接收后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

5.3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写;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映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部门要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通信设施,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做好调查监测、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灾民安置、气象预报、交通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资金保障、宣传报道等。

6.2.1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相关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实行交通管制。

6.2.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4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5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障应急资金的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6.2.6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按照以当地为主的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救灾物资实行专款专用。

6.2.7技术保障

市资源规划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对本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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