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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公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1.联系单位:哈尔滨市教育局规划处
2.电子邮箱:214384909@qq.com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理更好满足教育现代化发展和保障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及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委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定中小学校用地规划
1.统筹规划中小学校用地。中小学校用地作为强制性规划内容,按照均衡分布、总量适中、环境适宜的原则,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依法予以保障。
2.科学规划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网点布局规划,做到中小学校网点设置、用地面积与居住区规模、学龄人口分布相适应。
3.定期修订完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市、区县(市)政府每五年对中小学校用地规划及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下轮次中小学校布局规划。
二、有效保障中小学校用地供给
4.合理均衡设置中小学校网点。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1.5~2.5万人(约0.5~0.8万套住宅)的规模,优先设置27~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不足1.5万人的,由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学校网点分布情况统筹确定学校设置规划。
5.切实保证学校用地面积达到标准。新建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4.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1.7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17.2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在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区联片改造时,应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增加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予以逐步解决。
6.严格控制居住用地规划及指标调整。市、县(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居住用地规划调整时,涉及增加居住用地面积或者提高居住用地容积率导致居住区人口(生源)数量大幅增加的,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周边中小学校学位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对区域内学位严重不足且不能按规定标准增加学校用地的,须报本级政府统筹确定用地规划调整意见。
7.建立闲置校舍用地退还机制。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学校用地及校舍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调整出来的中小学校用地和校舍无法或者不需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其他教育功能的,由市、县(市)政府收回。未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变卖、拆迁等。
8.着力解决区域教育用地严重不足。对哈西、群力等现有中小学校用地严重不足的区域,要统筹解决中小学校用地短缺问题。对仍未挂牌出让的居住用地,要重新进行用地规划调整,适度增加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对已经出让但未实施建设的居住用地,可与土地取得者进行沟通协商,依法通过土地置换、政府回购等方式解决区域性中小学校用地严重不足问题。
三、合理优化中小学校用地条件
9.合理优化中小学校用地选址。中小学校用地应形状规则、位置适宜,方便学校建设和使用。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阳光充足、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应远离传染病医院、殡仪馆、高压输电线、危险品仓库、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危及学生健康安全的场所。
10.同步完成学校用地征收净地。区县(市)政府应将规划居住小区配套学校与住宅首期项目同步征收净地、同步实施学校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居住小区已经建成入住但周边学校用地尚未征收净地的,由区县(市)政府牵头,限期完成征收净地并实施学校建设。
11.切实保障学校市政工程配套。市、区县(市)政府应为学校建设和使用提供完备的市政配套,在学校建设期内,要组织相关部门将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道路、排水等市政工程配套至学校用地规划红线附近,保证学校按期正常接入和使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部门应主动为学校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学校按时就近接入市政设施。
四、强化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责任
12.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职责,确保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合理,用地充足、及时建设,满足居民群众入学需求。市政府将中小学校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检查内容,确保中小学校用地得到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