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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0-09-24 至 2020-09-29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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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持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创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市科技局起草了《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9月29日17时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rbfhq@126.com邮箱。
  联系人:宋立海
  联系电话:82363097

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黑龙江省《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18〕34号),为全面落实《哈尔滨市推动“双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20〕9号)和《哈尔滨市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0〕15号)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政策起草、政策落实、运行监测和绩效考核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服务,以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传统产业为目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方向应符合我市“4+4”产业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开展前沿科技工程化技术研究、产业核心技术的开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和市场化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以研发团队为主体,联合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孕育和孵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以项目为载体,吸引集聚高端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可由高校、院所、企业、产业园区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建。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定位须符合我市“4+4”产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研项目不少于1项,且年度研发投入预算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50%,且具有与在研项目技术领域相适应的硕士学位或中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研发人员总数的50%。
      (四)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自行投资用于在研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不少于100万元;用于研究、试验、检测等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若办公和科研用房是租赁的,剩余租赁期不少于5年,且不存在欠缴租金等纠纷情况。
      (五)具有可持续的研发投入来源。在研项目经费已全部落实,包括实缴到位的注册资金、各级政府对在研项目的研发资助、项目合作单位或委托开发单位的实际投入、社会捐赠等。
     (六)近三年股东(个人和单位)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书》。
      第八条 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设经费补助。对建设初创期,根据实际投入给予相应支持。
      (二)绩效奖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科技企业孵化等绩效给予奖补。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政策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孵化企业等,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
      (四)向上推荐。对符合国家、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条件,给予重点推荐。
      第九条 备案程序:
      (一)备案主体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hrb.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https://www.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完成在线申报。
      (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包括:
      (一)技术研发基本情况。
      (二)成果转化情况。
      (三)企业孵化情况。
      (四)技术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备案信息及材料弄虚作假、或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资格,列入科研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因虚假信息获得财政支持的,依法追缴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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