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可在2021年1月6日(星期三)前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人:纪国忠
电系话:86776949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深化我市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散坟乱葬治理,推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0部委《印发〈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94号)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与保护资源环境有机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殡葬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分类施策、依法治理,压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转变丧葬观念、革除丧葬陋习,努力实现散坟乱葬存量大幅减少、增量基本杜绝的工作目标,为深化殡葬改革、促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治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做细群众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防止矛盾激化。
(二)坚持尊重历史。紧密结合实际,对于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进行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避免“一刀切”。
(三)坚持疏堵结合。把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与散坟乱葬整治相结合,统筹推进,治旧控新;把集中整治散坟乱葬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治防并举,以防为主,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有效防范散坟乱葬新增。
(四)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表率作用,带头遵纪守法、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
三、方法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各区、县(市)政府主导,组织区、县(市)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大力推进”的要求,本着“不落一地、不漏一处、不少一墓”的原则,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散坟乱葬准确数据,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签订坟墓治理协议,达到底数清楚、精准掌握,为分类施策治理和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积极分类施策
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体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厅局联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殡葬领域管理服务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殡葬领域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整治内容,落实属地责任,由区、县(市)政府主导,深入整治散坟乱葬现象。
1.整治硬化大墓。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滥占耕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宗族墓、活人墓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式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的,要坚决予以整治,对涉及拆除、没处并恢复原貌的按法律规定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关于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规定。)
2.整治风景区、保护区和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散坟。对公路、高速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林业和草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铁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区、县(市)政府协调铁路部门牵头,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林业和草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水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林业和草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林业和草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城镇规划建设区、农田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民政、林业和草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要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综合施策,杜绝新增问题。
3.整治耕地、林地里的单墓及家族墓。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有主的单墓、家族墓进行迁移或深埋处理,对无主的要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仍无人认领要进行迁移或不留坟头深埋处理。对当地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迁至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对没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采取先建后迁、临时转存安置或深埋处理等方式。对有迁坟意愿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协调当地殡仪馆做好免费火化、无偿提供低价位骨灰盒、免除一年寄存费等处置工作。
4.整治历史形成的坟茔地。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历史形成的坟茔地集中解决。对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下发以前形成的农村传统安葬点(老坟茔地),确为本村村民使用的,需经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建设为村级或乡镇级公益性墓地。经批准后,老坟及墓碑可保持现状,并用绿植遮挡。对在土地第三次普查(2018年1月18日)中已经确认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可以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对不能建设公益性墓地或没有再使用价值的传统安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其进行绿植遮挡。
(三)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
各区、县(市)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殡葬领域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将建设殡葬基础设施统筹纳入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全力推进落实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管理和使用,满足群众丧葬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省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补贴政策,本着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为百姓谋福祉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积极推进各区县(市)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也可以按照人口、区域等因素选择可辐射服务周边5—10万人、距离15—20公里的乡镇,建设1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原则上按当地20年的骨灰寄存需求进行规划。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不完善的原有骨灰寄存堂(楼),可按新建标准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原有骨灰寄存堂存放率;对无改扩建价值的骨灰寄存堂(楼),可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异地选址新建或在原址上新建。原则上要利用贫瘠地、空闲和原有坟茔地等进行建设。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网格管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建立乡镇(街道)、村、屯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设立三级网格管理员,明确责任,包保到人。二是以包保责任为主线,由村委会主抓,管理员日常巡查,对违反散坟乱葬规定的要及时报送信息,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现场劝阻,充分发挥上下联动的村民自治作用。三是由村党支部主抓,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利用政策宣传、村规民约,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减轻群众负担。
2.建立重要线索举报报告机制。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提供散坟乱葬违法违规线索,坚决治理散坟乱葬违法违规行为。凡举报的散坟乱葬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村(居)委会、基层民政干部要及时制止新发生的散坟乱葬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从源头上防止散坟乱葬发生。
3.建立重大案件联席处置机制。区、市(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处置涉及散坟乱葬重大案件,需交由本级领导小组会议共同商讨决定。对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个案,要广泛征求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4.建立定期监督考评机制。要把散坟乱葬作为殡葬领域重难点问题,建立长效的监督考评机制,纳入区、县(市)目标责任制中,确保问题根治,杜绝反弹。各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5.建立党员干部追责问责机制。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度或成效的,要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处理。对党员干部自身涉及参与违法土葬活动,拒不纠正和整改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提高站位,把散坟乱葬治理工作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殡葬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由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统筹组织推进,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市、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和协调、指导工作;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负责教育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规定,对不执行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将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文明乡镇(单位)、文明村创建的重要考核内容,积极引导、营造殡葬改革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治理工作资金进行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的行为,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审批和绿化遮挡指导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高速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坟墓治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库区、河道周边的坟墓治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及配合民政打击非法经营墓地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纸牛纸马、冥纸冥币等封建用品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迁移墓穴的消毒、防疫工作;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包干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村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强化综合监管。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对全市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协同执法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殡葬整治监督检查纳入范畴。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氛围。要把散坟乱葬治理速度与群众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多倾听群众意见呼声,耐心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性、引导性的政策措施,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