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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关于
《2021年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1-03-17 至 2021-04-02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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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我市2021年共享单车运营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促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有序发展,我市拟制定《2021年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2021年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制定的《2021年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5号)等有关规定。

一、《方案》

共分六部分:

一是确定基本原则。明确了坚持依法规范、市场配置、智能管理、综合治理原则。

二是明确投放数量。《方案》明确了根据城区人口数量、道路承载能力和市民出行习惯,2021年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和松北区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可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准入。

三是明确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确保擅自投放、违法停车、无序停车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打造安全、有序、开放、便民的共享单车运行系统,有效降低共享单车对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工作任务为有序投放共享单车、规范施划停车点位、配备充足管维力量、及时清理违停车辆、建立信息监管平台。

四是确定实施步骤。共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阶段(3月份)、公开招标阶段(4月份)、运营准备阶段(5月份)、规范管理阶段(5月15日—10月15日)。

五是强化组织保障。由市城管局综合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司其职,企业强化日常管理。

六是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建立联动机制。二是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强化治理方式。

二、《规定》

《规定》共四章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共享单车管理标准、监督、考核、处罚、退出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共享

单车市场准入制度、准许运营期限,明确本规定是共享单车企业在我市停车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同时作为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涉及到的营销服务、用户资金监管、网络技术及数据信息管理、交通安全保障等有关职责依据。

第二章运营和管理。明确了运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运营能力、共享单车车辆要求标准、运营企业施划停车位、禁停区负面清单,运维人员、调运车辆及日常管理规定、媒体宣传等。

第三章监管、考评、处罚和退出。明确了市城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双方协议和企业《承诺书》,组织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月度和年度考评,并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处罚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附则。

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件或者书信等的方式返给我们。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2091号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秩序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共享单车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scgjzdc@163.com
       邮编:150000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2021年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规范我市2021年共享单车运营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促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有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构建安全、便捷、有序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二)坚持市场配置。引入市场竞争,落实运营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促进健康发展。
(三)坚持智能管理。共享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硬件管理和软件服务创新,提升共享单车科技、智能管理服务水平。
(四)坚持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方积极作用,形成政府统筹、企业规范服务、社会自律自治、公众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合力。

二、投放总量

根据城区人口数量、道路承载能力和市民出行习惯,2021年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和松北区5个主城区总投放基准数量为8万台,并给予基准数量50%的弹性投放数量;中标企业确定后,初期以基准数量投放,实际运营中确有增量需求且能够有效落实我市各项管理规定的,经申请市监管部门审定后,追加弹性投放数量,最高增加到基准数量的50%,单车总量控制在12万台以内。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可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准入,但原则上投放量上不应超过5个主城区人口与单车的数量比例。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按照“政府定规则、企业规范管、车辆有序停、环境有保障”的工作目标,确保擅自投放、违法停车、无序停车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打造安全、有序、开放、便民的共享单车运行系统,有效降低共享单车对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工作任务为:

(一)有序投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严格按照中标配额组织投放经营,杜绝出现委托他人运营及超数量投放。2年为一个协议周期,运营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企业在9月30日之前在媒体上发布回收公告,于10月15日前全部回收投放的共享单车。

(二)规范施划停车点位。在公安交管、城管执法部门审核指导下,由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额比例,确定施划区域和数量,全市统一组织施划停车点位并统一编码。各运营企业在本企业施划的停车点位内停放车辆,设置电子围栏,严格控制施划点位内停车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单车,施划点位内车辆摆放整齐、朝向一致。

(三)配备充足管维力量。企业严格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配备足量管理人员,每200辆车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每1000辆车至少配备1台可满足运维需求并有明确标识的调运车辆,确保日常管理稳定、顺畅、有序。

(四)及时清理违停车辆。企业应加强日常巡视,实行网格化、全天候管理,及时处置单车乱停放。对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繁华商圈、旅游景点和主干街路等重点管理区域发生的车辆违规停放问题,管理人员必须于20分钟内清理完毕,其他区域30分钟内清理完毕,并及时反馈整改信息。

(五)建立信息监管平台。企业配合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平台,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实现信息共享。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份)。结合2021年工作思路,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停放秩序管理规定,确定招标主体,选定招标代理公司,做好招标相关准备。

(二)公开招标阶段(4月份)。按照招标程序,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公开招标,选取运营企业,公示招标结果。

(三)运营准备阶段(5月份)。中标企业按要求出具承诺书,依法签订规范管理协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准备投放车辆进行质量抽查;城管部门督促中标企业建立监管平台、完成对运维人员的岗位培训;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各区组织运营企业统一施划停车位和标识编码。

(四)规范管理阶段(5月15日—10月15日)。一是严格监督考核。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建立考核机制,每月对企业单车投放数量、配备的管理人员、车辆、施划停车位、停放秩序等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公开曝光有关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并与投放数量和退出机制挂钩。二是依法进行处罚。对停车秩序混乱、未按要求在施划点位停放、线下运营服务不力、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经督促整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录入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三是强化舆论宣传。运营企业引导骑行人文明用车,经营期内每月不少于4次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文明骑行、文明停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组织领导

由市城管局进行综合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司其职,企业强化日常管理。

(一)市直相关部门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监督企业建立全市单车监管网络平台,并对全市共享单车投放、运维、回收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治理。

2.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车点位施划标准,会同城管部门指导各区和企业开展停车点位施划,统一标识编码。负责共享单车通行秩序管理,会同城管部门共同指导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运输准入,监督非中标企业严禁进入,中标企业按配额数量准入。对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进行科学监测,结合共享单车的运行轨迹及运营大数据,研究制定共享单车与城市交通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在公交首末站设置共享单车停车点位。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共享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按照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明码实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投放、超量投放被责令退出的企业,按照非法经营组织依法查处。

5.市卫健委。负责指导运营企业和各区开展共享单车卫生防疫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物业服务单位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实施管理。
市委网信办、金融监管等部门对运营企业涉及到的营销服务、网络技术及数据信息管理、用户资金监管等,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监管。

(二)各区政府

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对运营企业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检,强化监督考评,组织区属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共享单车投放、施划停车点位,监督企业规范运营、车辆有序停放。对因堆积、乱停放等问题未及时处置的共享单车,组织城管部门代为处置。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做好应急处置,强化文明骑行、停放的宣传工作。

(三)运营企业

企业是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媒体、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强化社会责任,依法依规规范运营,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机制。市城市管理局综合协调,市直各责任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科学有序推进管理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手段加强监管,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完善日常监管和检查考评机制,承担区域管控责任。

(三)强化治理方式。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管,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双公示”等手段,有效规范单车企业在我市停放运营秩序。

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利用城市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公共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共享单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准许运营期限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10月15日前全部收回已投放车辆。共享单车企业通过政府准入程序取得投放配额后,应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共同签订停放秩序管理协议,并公开发布规范管理《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以企业投标响应文件为准),方可进入我市运营。运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是共享单车企业在我市停车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同时作为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

共享单车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服务、用户资金监管、网络技术及数据信息管理、交通安全保障等,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和运营能力:

(一)依法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我市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充足的调运设备;
(三)设置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和存储场地,具备车辆保养维护、安全保障和及时回收的能力;
(四)建有对已投放车辆、管理人员和调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并应将上述数据全量、实时、准确接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管平台。

第六条共享单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二)配备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定位精度应在1米以内;
(三)车身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二维码清晰安全,避免造成用户损失;
(四)企业应及时组织破损、故障车辆回收和更新,同时向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在市、区公安交管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下,施划相应数量的停车点位,并将全部点位图文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禁停区负面清单,按标准组织规范停放。

(一)车辆摆放应整齐划一,朝向一致;
(二)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人员通行的区域停放,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不得在影响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区域停放。
居住区内的共享单车停放办法,由其物业服务单位制定具体规定,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运营企业每200辆单车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并向市、区监管部门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业务范围等)。每年度运营周期内,上述管理人员的调整比例不得超过15%。
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九条运营企业每投放10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辆可满足管理需要的调运车辆,调运车辆应统一涂装明显标识和服务电话。运营企业应向市、区监管部门提供调运车辆牌号、驾驶员信息等相关数据。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丢弃的车辆,确保容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繁华商圈、旅游景点和主干街路等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名录由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发布)。重点管理区域发生车辆违规停放问题的,企业管理人员应于20分钟内清理完毕;其他区域发生车辆违规停放问题的,管理人员应于30分钟内清理完毕。
车辆违规停放问题发生后,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置的,可以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的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及时启动相关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采取管理平台推送提示、媒体宣传、公益广告、志愿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用户遵章守纪、规范停放。经营期内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每月不少于4次。

第三章监管、考评、处罚和退出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双方协议和企业《承诺书》,组织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月度和年度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监管、处罚和退出机制:

(一)对停车秩序混乱、线上线下运营服务不力、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运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对未按要求在共享单车施划点位停放及未按规定时限清理的违规停放车辆,依法暂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每处乱停5辆以下(含5辆)罚款200元,5辆以上罚款500元的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录入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进行公示。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运营企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对每月检查考评中,企业被依法暂扣的车辆超过本企业中标配额总量5%、不足10%的,对企业中标配额扣减10%;企业被依法暂扣的车辆达到企业中标配额10%(含本数)以上的,对企业中标配额扣减10%,并由监管部门提出退出警告;监管部门提出退出警告后,企业在本年度经营期内,被依法暂扣的车辆再次超过企业中标配额总量10%的,责令退出运营。

(四)运营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责令退出运营:

1.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施划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设置电子围栏设施;
2.手机终端系统未录入可停放区和禁停区;
3.接入平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
4.非投放期内未及时统一回收存储车辆;
5.经营年度内管理人员调整比例超过规定要求;
6.超配额投放共享单车,或未按监管部门考评处理结果缩减配额投放;
7.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管理的。

(五)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经营、用户资金监管、网络技术及数据信息管理、交通安全保障等规定或其他行业管理规范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作出退出决定,责令退出运营。

(六)被责令退出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市城管部门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对被责令退出后,仍在我市经营的共享单车企业,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非法经营查处,并强制清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建成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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