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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松花江沿江区域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同时学习借鉴外省市有关立法工作经验,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岸线陆域属于国有土地,并且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堤防或者道路的河道岸线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同时,对河道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和排出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规范船舶停泊秩序。为了加强沿江区域船舶停泊秩序管理,规定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并对船舶停泊管理主体和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加强涉水活动管理。因缺乏科学规划和有关涉水活动管理于法无据,沿江区域人员溺水、车辆坠冰、摩托艇冲击伤人及妨碍航行安全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规定要划定具体运动娱乐区域,并对管理相对人作出了行为规范和责任规定。
四是明晰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主体。明确了组织实施主体、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授权区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河道岸线有偿使用、非通航水域停船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委托执法作出了规定。
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书信方式返给我们。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6月20日。
书信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15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1年5月19日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松花江沿江区域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松花江四方台、朱顺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边界起,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西侧之间松花江河道岸线(以下简称河道岸线)和河道岸线以外水域范围内的河道岸线有偿使用、船舶停泊秩序以及涉水活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松花江沿江区域港口事务和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港口岸线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和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松花江沿江区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哈尔滨海事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及市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明确功能区管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征求意见〕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有偿使用制度〕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河道岸线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二)河道岸线陆域属于国有土地;
(三)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堤防或者道路。
第九条〔使用管理〕利用有偿使用的河道岸线设置趸船(趸船码头)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和其他法定规划,并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
设置公务趸船码头、公共客运趸船码头,从事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活动的,不适用本条前款有关有偿使用的规定。
第十条〔使用协议〕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并签订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协议,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对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约定。
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收缴、资金、票据、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停船秩序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机构公布船舶停泊区。
通航水域内,船舶停泊应当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非通航水域内,船舶应当在公布的停泊区内停泊。
第十三条〔公益浴场〕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公益浴场的具体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公示牌等,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救生设备和人员。
第十四条〔运动娱乐装置水域〕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在非通航水域内划定用于水上运动娱乐活动的摩托艇、皮划艇、冲锋舟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以下统称“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专用水域的具体范围。
第十五条〔移动装置管理〕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应当在划定的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专用水域内活动。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或者操纵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
第十六条〔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冬季封江、春季开江前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者行人不得在江上通行。
公安机关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周围设定禁行区,设置禁行标志。在禁行区内,任何车辆或者行人不得通行。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河道岸线设置趸船(趸船码头)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拒不迁移的,予以查封,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占用河道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扣押设施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通航水域内船舶停泊未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海事机构依法查处;非通航水域内船舶未在公布的停泊区内停泊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扣押船舶,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驾驶人或者操纵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在划定的水上移动装置专用水域内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装置,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或者操纵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的,扣押装置,并处一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和禁行区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对车辆驾驶人处两千元罚款;对行人予以劝阻、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执法规定〕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尚未实行综合执法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执法规定〕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将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渔业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区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通航水域〕通航水域按照海事机构公布的范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河道岸线,是指松花江两侧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本市市区内其他河流的河道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河道岸线和河道岸线以外水域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