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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1-05-21 至 2021-05-27 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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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有效发挥应急调控和保障作用,市商务局拟制定新的《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制定《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储备肉组织实施原则。

二是明确了资质条件。包括承储企业资质条件、公检单位资质条件等。

三是明确了入储管理、在栏(库)管理、轮换管理、出栏和动用管理、质量管理内容。

四是明确了储备费用补贴标准。

五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单位和职责。

有关单位和我市广大公民可在2021年5月21日--27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xc201909@163.com

联系人:翟勇           联系电话:0451-86776389

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市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和保障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根据《哈尔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哈尔滨市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而储备的生猪活体、冻猪肉、冻清真牛羊肉等肉类产品。

第三条储备肉采取企业经营性储备方式,即以承储单位日常周转规模为基础,核定储备数量,确保在栏在库常量。按照“政府补贴、计划下达、动态管理、市场运作”原则组织实施。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适时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五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公检、投放等活动的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商务局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具体负责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承储单位和公检单位的资格;组织政府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结果确定承储单位和第三方公检单位;下达储备计划,签订储备合同;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向市级财政提报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并申请、拨付储备肉补贴资金和公检费用;负责制定储备肉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八条承储单位按照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计划,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储备肉合同,建立储备肉台账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九条有关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配合做好储备肉的动用工作。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市商务局对承储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单位包括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和冻清真牛羊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共同资质条件: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储备企业应具备的标准;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和安全责任;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常年平均存栏在2500头以上,其中:适繁母猪250头以上,后备母猪5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1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企业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应符合活畜储备基地场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分割鲜、冻猪肉质量要求。其储备冷库应符合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规定,冷库存储能力应在2000吨以上,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且其常年商业周转库存不低于200吨。

第十三条冻清真牛羊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清真肉类行业企业。冻清真牛羊肉储存冷库应当取得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清真标志。冷库存储能力应在2000吨以上,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且其常年商业周转库存不低于200吨。

第十四条公检单位资质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证(CMA)证书。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按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和公检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承储单位和公检单位签订承储合同和公检合同。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生猪活体储备原则上为外三元育肥猪,每吨按20头折算,每头体重在60公斤以上。

第十八条冻猪肉储备为分割后冻猪肉(1-4号肉及冻白条),进口冻猪肉(1-4号肉及冻白条)需提供完整的进口单证、质检单证等证明手续材料。

第十九条冻清真牛羊肉储备为符合国家标准分割后成品包装的冻清真牛羊肉,外包装标注有清真标志;进口冻清真牛羊肉需提供完整的进口单证、质检单证等证明手续材料。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任务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规模内调减或取消储备计划。

第五章在栏(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肉实行专栏(专垛)存储、专人负责管理、实时台账和挂牌管理制度。承储单位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库(栏)管理期间,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承储单位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轮换储备肉。

第二十三条在栏生猪发生疫情或在库冻肉出现质量问题等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肉饲养专栏或专库(垛)。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库(栏)储备肉实行轮换管理制度,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每年轮换3次,每轮储存期4个月。冻清真牛羊肉储备每年轮换1次,每轮储存期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按计划,同品种、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承储单位须在15日内报市商务局,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七章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储备肉出库(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提出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补贴资金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商务部、省商务厅、省、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决定向本地或异地调运投放储备肉;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省商务厅、市人民政府根据肉类市场供应情况,决定动用储备肉;

(三)在重要节日时段,肉类市场价格持续高位运行情况下,上级商务部门或市政府决定动用储备肉;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动用生猪活体储备中,启动预案条件中(一)和(二)项,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调运投放储备肉;启动预案条件中(三)项,调动投放原则为生猪储备成猪上市(指180斤以上的商品猪上市,不超过活体储备总量的50%)、补充量上市(指在市场正常的上市量基础上增加部分市场供应量)。投放时间原则为7-30天,投放价格原则上按哈尔滨市区域内投放前10日同品质肉类平均价低10%确定,特殊情况下,动用价格也可以由市商务局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动用冻猪肉和冻清真牛羊肉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调运投放储备肉;动用冻猪肉和冻清真牛羊肉储备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哈尔滨市区域内投放前10日同品质肉类平均价低10%确定。特殊情况下,动用价格也可以由市商务局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储备肉动用后,猪肉承储企业应当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在下一轮储备期补栏(库);清真牛羊肉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补栏(库)。

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检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及公检合同的规定对每轮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进行公检。

第三十七条公检单位应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市商务局。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检要求,市商务局5个工作日内安排公检单位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检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扣拨乙方公检费用,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冻清真牛羊肉质量检验由承储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具有行业检验资质的公检单位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商务局。进口冻清真牛羊肉需提供进口质检单证。

第九章储备费用补贴标准

第四十一条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标准:储备活体生猪按40元/头/轮补贴,合计800元/吨/轮。

第四十二条冻猪肉补贴资金标准:冷藏费、运杂、损耗及管理费用,合计700元/吨/轮。

第四十三条冻清真牛羊肉储备补贴资金标准:一是冻清真牛羊肉储备的冷藏、运杂及管理费用2100元/吨/轮(年);二是利息补贴:每轮冻清真牛羊肉商品总价值(储备期内市场批发价计算)*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项合计计算补贴资金总额。

第四十四条公检单位检验费用标准:储备肉检验费用按40元/吨/轮标准,以每轮实际公检数量计算。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主管部门和公检单位业务人员对储备数量的常态检查及质量核验。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由市商务局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受检承储企业,对储备数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每轮储备期至少检查一次,监督抽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每次检查至少有2名成员参加,现场填写检查表,并与2名企业人员共同现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每轮检查结束后,根据结果出具核验报告,市商务局根据核验报告和公检报告确定下一轮储备计划,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本轮储备肉补贴资金意见。

第四十八条如本地区或全国大范围爆发动物疫情时,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核验时,核验小组将根据疫情情况,不进入生猪活体储备单位饲养区检查,核验采取现场视频检查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肉核验小组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承储单位和公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商务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市财政补贴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承储和公证检验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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