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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1-09-08 至 2021-10-0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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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繁荣发展,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本条例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街区定位。明确步行街区管理原则为“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利用”,并将其定位为“环境优美、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国际文化旅游聚集街区”。

(二)明晰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主体。明确了政府职责、组织实施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授权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有关步行街区管理行政处罚权。

(三)健全街区管理制度,编制规划及业态指导目录。为了使步行街区管理工作更加明晰高效,拟规定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步行街区规划,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业态分布、街区容貌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相关项目的布局与规划。同时,明确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

(四)街区部分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因此,拟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外,对街区内的部分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五)明确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针对街区管理中遇到的影响街区秩序但管理无据的现实难题,条例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书信方式返给我们。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书信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15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繁荣发展,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本条例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街区定位。明确步行街区管理原则为“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利用”,并将其定位为“环境优美、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国际文化旅游聚集街区”。

(二)明晰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主体。明确了政府职责、组织实施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授权道里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有关步行街区管理行政处罚权。

(三)健全街区管理制度,编制规划及业态指导目录。为了使步行街区管理工作更加明晰高效,拟规定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步行街区规划,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业态分布、街区容貌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相关项目的布局与规划。同时,明确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

(四)街区部分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因此,拟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开展公益活动外,对街区内的部分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五)明确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针对街区管理中遇到的影响街区秩序但管理无据的现实难题,条例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书信方式返给我们。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书信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15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1年9月8日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繁荣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步行街区,是指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步行街区范围的调整,由道里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步行街区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利用的原则,打造环境优美、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街区。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实施主体]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管理工作。

道里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有关步行街区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街区规划]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编制步行街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步行街区规划应当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街区容貌和相关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并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步行街区规划是步行街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业态目录]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增强休闲娱乐功能、发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号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原则,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报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不符合步行街区规划和业态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调整或者迁出;对有利于彰显步行街区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扶持。

第八条[智慧街区]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的智慧街区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街区管理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建立街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街区旅游线路、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街区容貌]步行街区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广告标牌、牌匾等应当与步行街区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市容环境]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对步行街区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维护、开启等作出规定。步行街区临街商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开启夜景灯饰设施。

临街商户门窗外侧防护装置应当使用透明材料。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步行街区电力、供排水、燃气、供热、网络、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对市政基础设施养护进行监督。对发现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及时督促管护单位修复;管护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行政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协助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下列涉及步行街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街区管理机构意见;予以行政许可的,将行政许可结果及时抄送街区管理机构,由街区管理机构协助日常管理: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

(四)临时建设;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六)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七)砍伐树木。

第十三条[禁行规定]步行街区禁止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下同)通行的路段,除残疾人专用人力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进入;确需进入的拉运货物及环卫等作业车辆,应当服从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步行街区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制定和调整,并设立交通标志、标线、指示。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出租车进入步行街区,应当在指定站点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等客。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度工作,保证经停步行街区周边路段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与步行街区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

第十五条[公共秩序]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沿街发放印刷品、宣传品或者其他小广告;

(二)利用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尾随、拦截等方式招揽顾客或者以拍手、呼喊、使用音响器材等方式招揽顾客;

(四)以赠送物品为诱饵向游人扫码;

(五)乞讨、露宿;

(六)在公共座椅躺卧等不雅行为;

第十六条[活动管理]在步行街区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控预案,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有偿使用]除公益活动外,步行街区内下列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一)公共场地、场所;

(二)街区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

(四)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步行街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维护、开启夜景灯饰设施或者门窗外侧防护装置使用封闭卷帘门窗等非透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里区综合执法部门处以经营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联合执法]对授权、委托执法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道里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结果定期通报道里区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步行街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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