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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利用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资源,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gwscj@163.com。
二、信函: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镇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哈尔滨市亚布力管理委员会,邮编:1506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附件: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亚布力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管理,加强度假区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度假区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度假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度假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注重特色的原则,将度假区打造成世界知名冰雪运动旅游胜地、国际会议交往目的地、世界重要体育赛事举办地、国家体育休闲示范区等特殊度假区。
第四条【实施主体】哈尔滨市亚布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布力管委会)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市级、县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亚布力管委会负责实施本条例,并按照《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亚布力管委会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高效的原则设置。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职责、绩效核定,可高于同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的1.5倍以上,具体办法由亚布力管委会制定。
第五条【发展保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度假区滑雪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度假区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度假区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建立滑雪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滑雪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滑雪基础设施和重点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亚布力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亚布力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融资机制和渠道。
第六条【政策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度假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度假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联动管理度假区周边地区的规划、环境、卫生、餐饮等事项,统筹研究度假区建设管理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帮助度假区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亟需解决的问题。
度假区周边地区由其所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苇、亚林业局有限公司实施保护和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有关规划和保护工作。
度假区周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委会做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协调】哈尔滨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亚布力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
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农业、林业、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管委会完成管理职能,帮助度假区解决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自治组织】滑雪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依法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度假区规划】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度假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规划效力】在度假区从事利用、投资、建设、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度假区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度假区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设置城市雕塑,临时建设;
(三)其他需要许可的规划和建设事项。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度假区内经批准已建设的,但不符合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已有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亚布力管委会应当制定度假区产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水资源利用】亚布力管委会负责度假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户应当接入自来水,采集地下水的必须经过管委会核发取水许可,安装计量器具,征收水资源管理费。
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保障】亚布力管委会应当根据度假区最大承载量,组织、规划、建设以下基础设施:
(一)供水、供热、排水、供电设施;
(二)道路、停车场、游客集散换乘站点等交通设施;
(三)公厕、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
(五)国际通用的游览标识和引导系统;
(五)其他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旅游服务中心】度假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询投诉、医务救助等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八条【智慧服务】亚布力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微信服务号、旅游统计信息系统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滑雪、交通、住宿、旅游、娱乐、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车站、机场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度假区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
第二十条【安全建设】亚布力管委会应当加强度假区安全管理,制定并公布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诚信建设】亚布力管委会应当建立度假区内的经营者、从业者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经营者、从业者诚信记录,建立失信者惩戒机制,依法公开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救济保障】亚布力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度假区投诉统一受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纠纷快速处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规范管理】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亚布力管委会制定的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亚布力管委会对度假区内的建筑景观、楼体亮化、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制定统一标准和设计统一风格。
第二十五条【绿化管理】度假区内的经营者的附属绿地,由经营者负责做好绿化植物修剪、浇水、防治病虫害、施肥扶壮等养护活动,保证植物正常生长;加强绿化设施日常维护,保持完整美观;发现枯死树木,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清除、补植。
第二十六条【规范经营】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按标准经营】在度假区建设经营滑雪场所、住宿、餐饮应当按照管委会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范经营】在度假区建设经营滑雪场所应该具备国家旅游局标准和亚布力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的滑雪场开放条件。达不到条件的应当依法拆除。
住宿餐饮经营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配有环保设施并且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规范经营】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滑雪旅游合同义务;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价格等做虚假的宣传;
(四)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五)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范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拦截车辆、纠缠、胁迫、欺骗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介绍滑雪旅游服务项目,推销商品或者让其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第三十条【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持证上岗,认真执行体育、旅游相关行业的规定和标准。在度假区执业要注册登记,从业行为纳入度假区诚信记录。
禁止刁难旅游者,不得强行推荐消费项目或欺骗、胁迫顾客消费,禁止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向顾客索要小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亚布力管委会按照职权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亚布力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条款规定的,由亚布力管委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亚布力管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下年度注册登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级和四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