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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加快发展,发挥会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市贸促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并结合哈尔滨实际,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按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9月22日至9月29日
意见征集邮箱:hrbhzb@163.com
附件:《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贸促会
2022年9月22日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发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符合支持范围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会展业的促进、服务、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支持展会项目发展
(一)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指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境内分支机构、组织、个人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含),且境外参展规模占比超过20%,给予展会举办单位补贴100万元。在保持境外参展占比不变情况下,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二)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指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商协会主承办的、或国内连续举办三届(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含),且省外参展规模占比超过30%,给予展会举办单位补贴75万元。在保持省外参展占比不变情况下,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7.5万元,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引进并连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展览项目,从第二届开始在基本补贴基础上增加20万元、第三届增加30万元。
(四)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的区域性展览项目(指国内或本埠的展览机构、企业举办的展览项目),给予展会举办单位补贴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万元,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引进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指国际机构等主办的或达到行业所公认的在国际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较高的会议),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含),且境外参会人员占比超过20%,给予会议举办单位7万元补贴。在保持境外参会人员占比不变情况下,参会人数每增加200人相应增加补贴7万元,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六)引进举办的国家级会议(指国家一级商协学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等主办的或达到行业所公认的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较高的会议),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含),且省外参会人员占比超过50%,给予展会举办单位5万元补贴。在保持省外参会人员占比不变情况下,参会人数每增加200人相应增加补贴5万元,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提升会展企业层级
(一)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市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认证的展览、会议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全年承办1万平米(含)以上的展览达到25场,且3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达到8场的我市专业展馆,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一场3万平米(含)以上展览的相应增加3万元补贴,每年增加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创新会展发展模式
(一)鼓励线上会展。对达到我市线下补贴标准并同期举办线上展览的企业,线上参展企业数量超过线下参展业数量的,补贴标准上浮10%,上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倡导绿色会展。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一事一议”
(一)经市委、市政府安排或批准的其他重点展览和会议项目、重大经贸活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措施,按批准标准给予支持。
(二)制定会展行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政策措施、品牌建设方案,参与制定绿色展览运营管理规范、咨询评估,加强会展行业人才培训,会展业的课题调研与对外交流,开展招商宣传推介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标准,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览、会议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已获得市政府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或优惠政策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承办单位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时限要求申报材料,提供材料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审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第八条 对同一承办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同一题材展览项目的,仅补贴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主体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展览和会议项目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配合做好项目申请、申报、审核、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按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征集通知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贸促会提交年度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在展会活动举办前一周内向市贸促会报送项目举办信息。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做好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工作,在申报项目期间按要求提交给第三方机构,配合报送活动总结等资料、做好项目审核、评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取消3年内获得补贴资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贸促会于每年9月份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下一年度会展补贴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将展览和会议补贴资金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贸促会于每年12月份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上年度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市贸促会负责对补贴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及会展企业收集材料、开展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出具评审报告,报送市贸促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省、市相关单位专家组成。市贸促会将审定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意见,履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市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市贸促会会同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申报主体须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贸促会牵头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