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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哈尔滨2025年第9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亚洲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第9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书信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返给我们。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
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2月3日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4年1月3日
哈尔滨市第9届亚洲冬季运动会
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哈尔滨2025年第9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亚洲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哈尔滨2025年第9届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组委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依法就哈尔滨亚冬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二)亚冬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域名;
(三)哈尔滨亚冬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域名;
(四)哈尔滨亚冬会火炬、运动员奖牌和奖杯、纪念章,亚冬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哈尔滨亚冬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五)亚冬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与哈尔滨亚冬会有关的文字、摄影、音乐、美术、图形、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六)哈尔滨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的设计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与哈尔滨亚冬会有关的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
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组委会统称为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亚冬会组委会依据《哈尔滨2025年第9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行使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本条前款所称其他相关权利人是指依法取得亚冬会知识产权商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解决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哈尔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组委会职责] 亚冬会组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权利保护方式] 亚冬会组委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下列方式保护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
(一)商标注册;
(二)专利申请;
(三)著作权登记;
(四)特殊标志登记;
(五)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与哈尔滨亚冬会有关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权利限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
第九条[许可使用] 为商业目的使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亚冬会组委会的许可,并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使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
第十条[非商业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商业目的使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向亚冬会组委会提出申请。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亚冬会组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哈尔滨亚冬会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哈尔滨亚冬会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二)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哈尔滨亚冬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哈尔滨亚冬会其他专利产品;
(三)剽窃、歪曲、篡改哈尔滨亚冬会作品,或者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作品;
(四)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对哈尔滨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包括正式及彩排活动)进行直播、转播;
(五)擅自利用与亚奥理事会、亚冬会组委会和哈尔滨亚冬会有关元素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哈尔滨亚冬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哈尔滨亚冬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七)将与哈尔滨亚冬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宣传]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亚冬会组委会应当加强对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
未经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三条[互联网合作] 亚冬会组委会应当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通过商品和服务前端审查等方式发现和制止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市场内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广告主体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及处理] 对于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发现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亚冬会组委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亚冬会组委会接到投诉或者发现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线索的,应该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受理案件、组织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等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亚冬会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哈尔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