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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决策的范围,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部门负责重大决策材料形式审查、材料和意见转送等工作。
重大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办单位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第七条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对拟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第八条承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部门提报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人员出具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材料;
(四)重大决策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纸质文本及目录;
(五)有关单位意见、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六)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七)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办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部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转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二)调取、收集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调研;
(四)组织座谈会、协调会、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市政府办公部门转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市政府办公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本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工作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期间内提交,该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为合法性审查预留合理的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完成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决策草案的权限、程序、内容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重大决策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重大决策草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作出建议调整的审查意见;
(三)重大决策草案存在违法问题且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作出重大决策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重大决策草案名称、审查的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以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转送承办单位。在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市政府办公部门收到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后,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七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的重大决策草案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报送重大决策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未经市政府办公部门转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市人民政府决策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二)承办单位提报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其他决策前,需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部门提交本规则第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并且预留至少五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按照程序将决策列为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