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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8〕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或按市委、市政府的完成时限要求进行调整。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予以调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