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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总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工作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现状、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摩托车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摩托车年度配置指标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申请人可在网上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摇号方式分配配置指标。
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和摇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因警用、抢险等用途需要配备公务摩托车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配置指标。
第七条快递等企业需要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数据统计情况,确定发放配置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摩托车注册登记。
第九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全市摩托车销售经营单位宣传《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并指导上述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内容,提示购车人知晓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试行)》解读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市对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对市区黑A牌照实施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的要求,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一、《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人民群众对轻便出行交通工具的需求逐步提升,但摩托车带来的交通事故、扰乱秩序、非法营运等一系列问题,急剧增加了城市建设的管理难度,为加强摩托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听取了社会各界广泛意见,进行了科学调研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
二、《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是以加强全市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为目的,适用与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管理主体。
(二)明确了我市摩托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制定主体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现状、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摩托车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配置指标数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互联网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置指标分配。
(三)明确了摩托车特殊用途(含公务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用于警用、抢险等用途的摩托车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配置指标。
(四)明确了企业从事快递配送运输等用途的摩托车,需经由邮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配发符合实际需求的配置指标。
(五)明确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重要意义
补全了目前我市对摩托车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短板,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服务于广大群众出行要求,进一步迎合了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即发挥原则性指导作用,也对实际问题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对于摩托车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后续通过工作开展,详实梳理、汇集补充,不断健全本办法,使摩托车管理工作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建设,达到方便广大群众轻便出行的目的。
四、解读单位
《哈尔滨市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解读人:陈全
联系电话:866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