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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深化道路客运价格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票价改革》)
一、《票价改革》制定发布情况:
道路客运票价制定依据是2014年出台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黑交发〔2014〕445号),客票价格的制定执行的是备案程序,现行备案程序的规定与当前“放管服”的要求相悖。2018年9月5日经交通厅与省物价局一致研究决定,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道路客运价格改革的通知》。
二、制定发布《票价改革》的目的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部署,努力打造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对我省道路客票现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取消客运票价备案程序,推动我省“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向纵深发展。
三、《票价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下浮幅度由30%扩大为下浮不限,上浮幅度30%不变。
(二)简化运价管理程序
取消票价审核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在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关系、服务品质等因素自主制定。
(三)改革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形式
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原政府定价标准做为上限票价,下浮不限。
(四)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每次价格变动至少在客票发售前1周,在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营运线路起讫点、里程、客车等级、价格管理形式、基准票价、浮动幅度、执行票价、公布时间、执行时间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管、监测,将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