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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相关公共服务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明确责任部门,理顺工作程序,认真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哈尔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根本目的,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帮助、依法合规、自行实施的原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要求、实施流程、补贴方式,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
二、所需条件
(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来5年未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三)未被列入危险房屋范围;
(四)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原有设计已预留电梯井道,尚未安装电梯设备的住宅);
(五)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特种设备、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六)非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或加装电梯用于非住宅使用性质的,不属于本方案工作范围。
三、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方案制定、指导协调,补助资金申请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工作。
(三)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各区对口业务部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四)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展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受理业主加装电梯申请、核实业主意见征集情况、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
(五)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专营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监督和协助工作。
1.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认定加装电梯是否占压规划“五线”。
2.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施工、安装、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制定本区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并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发放补助资金。
3.区园林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树木等绿化植物的迁移审核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加装电梯的安装告知,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市域内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5.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履行技术指导、违规施工的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查处。
6.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各区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审核办理工作。
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确认、实施迁移改造等工作。
四、资金筹集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资金筹集使用方案。
(二)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刨除补助资金外的实际分摊费用。
(三)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资金补助原则,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补助。对于由相关业主出资、电梯权属归相关业主共同所有的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每部电梯15万元给予定额资金补助,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请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拟加装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自行协商,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本单元其他业主无反对意见,达成加装电梯意愿,形成书面决议。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委托业主代表或法人单位作为加装电梯工作的申请人(法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该单位即为加装电梯工程的总包单位)。
六、项目前期谋划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启动实施前,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应与其委托的申请人签订前期谋划工作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对前期谋划工作开展后,无法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的,双方承担的义务和处理解决方式给予明确。申请人依据委托协议,组织开展前期谋划工作,确认本单元是否具备加装电梯条件。
(一)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方案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明确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道路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同时,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事宜,并与相关专营单位沟通,确认地下管线位置,制定管线迁移方案、电力增容方案;查询规划“五线图”并由区资源规划部门认定是否占压“五线”;办理绿化树木迁移手续等前期准备工作;在相关工作基础上,申请人组织编制和确定工程预算。上述工作完成后,对具备启动实施条件的,申请人与相关业主协商,双方签订加装电梯正式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资金分摊方案,特别是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处理予以约定;并由相关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管理协议,明确电梯费收费标准和方式、日常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电梯维修更新所需费用来源等内容。
(二)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并同步提交业主决议、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业主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委托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否占压规划“五线”书面意见、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电梯管理协议等资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并对业主意见征集情况进行核实后,负责将核实情况在本单元内公示,同时应将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本单元业主以及与拟加装电梯住宅楼相邻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相关业主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示期满上述业主无异议,或经调解后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三)经前期谋划,确认可以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安装和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经前期谋划,确认无法实施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应组织对前期探查工作造成的部位或设施损坏进行恢复,并将前期谋划资料移交给本单元相关业主,依据前期谋划委托协议的约定终止相关工作。
七、实施程序
经前期谋划,具备实施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依据《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试行)》、《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BIM应用技术导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详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当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加装电梯后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不受影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项目申报。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申请项目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相关业主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委托协议;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否占压规划“五线”书面意见、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4.申请人与其委托的施工、安装和监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5.电梯管理协议;
6.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三)项目审查。区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施工、安装、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或资质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及时为加装电梯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线迁移。对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理时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管线迁移改造顺利实施。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施工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承担监管责任。钢结构工程应当出具材料检测文件;并由原设计单位对土建及钢结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进行确认;监理单位对于土建及钢结构工程是否按要求规范施工进行确认。区住建局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施工安全防范工作。对相关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维稳工作;经调解后,仍无法化解矛盾的,相关业主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六)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加装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电梯设备安装,并依法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全部完工,且电梯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竣工验收结果无异议的,应签字确认。同时,工程总包单位、相关施工企业及电梯安装企业,分别就工程总体质量、土建及钢结构工程质量、电梯安装质量向业主出具质量承诺书,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和具体责任人。
(八)办理备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书面竣工验收意见、质量承诺书提报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审核资料齐全后,办理竣工资料备案,并出具备案表;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九)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各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制定本区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办理验收资料备案后,申请人可依据操作程序申请领取补助资金。经区住建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确认后,汇总填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出具书面申请,于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分两批报送市住建局。经市住建局汇总审核并报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区住建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区补助资金发放具体操作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相关业主。
八、长效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报废、检验、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并按照《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提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投保电梯养老保险等综合服务保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九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相关机构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
2.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可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
3.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可登录黑龙江建设网查询;网址:http://zfcxjst.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