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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合同文本,提高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效率,根据《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自6月15日起,公积金中心对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取开发企业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保证金,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发放后,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开发企业基本账户。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放款前无法正式落实抵押的,售房开发企业应为其提供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为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开发企业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即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书》(可通过各经办机构取得或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三、对于公积金贷款已发放、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开发企业应督促、配合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开发企业应尽快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保证金返还。
特此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