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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房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1-16 15:57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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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要求,现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局。

联系方式:84853452。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要求,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房租或免费延长2个月租期,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免除2021年9月和10月共2个月房租或免费延长2个月租期,由出租房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租金减免方式。采取免除2个月房租的,减免租金流程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财资〔2020〕82号)规定执行,并将补充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采取免费延长2个月租期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原出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如承租方将房产转租给其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房租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免除房租金额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出租合同为依据计算。

三、出租方是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审核环节,及时将本部门租金减免相关情况和补充协议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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