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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房屋私改 强化贷款“三查”

日期:2021-02-03 08:30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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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建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经营范围只有房产经纪服务的不得赚取租房差价

依据《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住房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

私自拆改既有房屋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通知》提出,各市(地)住建部门要加快租赁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应建立或升级统一(包含所辖县市)的租赁网签备案管理系统。要全面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经网签备案的非住宅租赁合同,可作为法人住所凭证。

要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排查管理,住建、城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和地下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等行为的治理,对私自拆改既有房屋、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纳入房屋租赁合同

银保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谨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严格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核实,并对商业银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住房租赁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相关内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户,租金、押金等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时,需核验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未明确住房租赁业务的,不予开设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建立监管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实现资金收存、划转、暂停及终止,具备与各地住建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互联的技术条件,能及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各地住建部门与不动产部门建立房屋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房源信息的实时核验;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通网签端口,对成交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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