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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方式,回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自愿参加、试点先行、稳慎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和调查研究,确定全省29个县(市、区)的86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试点对象。其中,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黑河市北安市、绥化市海伦市为省级工作重点推动地区,在全域范围内开展试点。
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自2024年12月启动,到2027年12月结束,试点期限为3年。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在省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时间、补助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