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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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改善哈市孤独症儿童生活状况,有效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负担,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发〔2023〕47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儿童孤独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或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儿童孤独症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及我市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康复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比例为8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报销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0-6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一年,7-10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半年,根据病情需要仍需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凭原认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再次启动康复治疗。此举减轻了孤独症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自闭症儿童群体得到及时、科学、有效的干预治疗。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至11月21日,我市已有90名患儿申请认定儿童孤独症特殊疾病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