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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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阳”了之后看病吃药医保如何报销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与“保健康、防重症”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物。
《通知》要求,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新增药品(莫诺拉韦胶囊)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同时,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将省卫健部门印发《黑龙江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推荐目录》中医保药品目录外包括“氨咖黄敏胶囊”等29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医保甲类支付,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要求,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配套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首诊费及线上开具的医保目录内治疗新冠感染的相关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原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