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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政策导向,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稳妥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二、加快推进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开展禁忌症专家评估,对基础疾病多、评估难度大的老年人,由区县(市)评估组走村入户、上门评估。因地制宜优化疫苗接种点设置,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接种。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流动接种车、接种小分队等方式,对失能、半失能、行走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接种服务。
三、全面做好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共同发力,全力以赴做好药品物资生产、调运、储备、供应工作,持续增强药品物资储备供应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的2倍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3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主城六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开展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4类药物销售监测,对症治疗药品建议按去年同期药品销售量的2个月左右准备,除新冠对症治疗药品之外的常用药品建议按正常销量的1个月左右储备。持续加强防疫药械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最大限度扩增发热门诊(诊室)数量和接诊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就近就医购药需求。已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单位要按标准规范做到“应开尽开”。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均需做好发热诊室开设准备,确保1月8日前如有需要能够在24小时内启用。加强重症资源准备,全面提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救治能力,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呼吸机、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改善氧气供应条件。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在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规定时限前要扩容改造到位。各医院全面启动除综合ICU外呼吸、肾内、心内等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按照综合ICU标准进行扩容改造,确保需要时随时可投入新冠感染重症患者救治。
五、优化调整人群核酸检测策略。坚持非必要不做核酸,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到医疗机构就诊人员不再进行前置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可对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抗原或核酸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进入各类经营场所、商业门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区县(市)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设置便民核酸检测点,方便市民群众“愿检尽检”需求。
六、依托医联体(共体)做好新冠感染分级诊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进行居家隔离自我治疗,由属地社区(村屯)医务人员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高龄行动不便的,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原则居家或在养老机构就地治疗;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心脏病、肿瘤等)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属地医院治疗;以新冠感染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病例和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其中危重型病例收治于ICU病房,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收治于普通病房;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属地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三级综合医院收治(医联体牵头医院),原则上属地救治。
七、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各区县(市)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摸清核准65岁以上老年人及独居老人、0-6岁儿童及未成年人、孕产妇、肿瘤放化疗人员、血液透析人员、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精神病患者、失独人员等重点人群基础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落实属地网格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发挥家庭医生“守门人”和“协调员”的作用,全面实行发热等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加强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健康监测,密切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健康状况,指导协助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直接转诊到三级医院诊治,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治。
八、强化重点机构防控。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监所等特殊人群集中场所,要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属地指挥部经科学评估后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九、突出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倡导春节期间返乡人员主动报备,便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掌握返乡人员信息,及时纳入服务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用,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落靠村民委员会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服务责任,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独居老人、残疾人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各区县(市)要制定发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新冠对症治疗药品配置清单,按照辖区户籍人口的30%优先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动态储备退热、止咳、镇痛、抗病毒类药品,人口稠密、返乡人员较多的地区需酌情增加。要加强统筹调度,督促药品供应企业保证物流配送,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清单药品不断供,优先将爱心药包向偏远农村重症高风险人员和重点人群发放,满足农村居民用药需求。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氧疗设备、便携式肺功能仪和村卫生室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红外线体温计或额温枪等设备的配置。要在乡村公共场所增设氧疗点,提供氧气灌装服务,方便群众吸氧。县级医院要发挥好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在救治能力范围内做好县域内农村危急重症患者救治工作,指导乡村医疗机构为农村群众提供基础诊疗服务,并主动对接对口帮扶的三级医院,畅通绿色转诊通道,确保超出诊疗能力范围的高龄危重症患者、危急症孕产妇和儿童及时获得救治。
十、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居家和工作场所定时开窗通风,做好居室日常卫生,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广泛宣传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引导群众遵守个人日常防疫行为准则、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防疫行为准则和感染者防疫行为准则,减少疾病传播扩散风险。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请进一步做好医务人员关心关爱与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函》(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2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工作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39号)等相关要求,最大限度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做好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要加强职业爱护和人文关怀,对医务人员的老人、孩子及患病家属要给予生活、就医等各方面的关心和照顾,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二、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权威解读医疗救治、预约诊疗、分级分类诊疗、健康监测等相关政策和措施,筑牢群防群控基础。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合理用药、替代药物目录、居家健康、新冠疫苗接种、抗原试剂盒使用、个人防护等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疾病,科学理性对待疫情。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优化调整“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架构和调度机制,强化“市应对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力量配置,统筹全市资源力量,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培训指导,持续做好疫情监测与应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3年1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