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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后,实现了普通门诊报销从无到有的转变,即原职工医保参保人看普通门诊不报销到医保可报销,不仅医保范围的药品费用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也可以报销。现全市共有4244所定点医疗机构及694家定点零售药店被纳入普通门诊结算服务范围。
职工参保人需门诊诊疗的,应携带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哈市任意一家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确定诊疗方案、开具诊疗药品及相应检验、检查,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并遵循国家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药品的使用。
参保人在门诊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结算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只需承担个人负担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起付金额为400元,超过起付金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60%,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依据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一年最多报销3000元。
如就诊医院没有相应治疗所需药品,由就诊医院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具电子处方,经药师核方后,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间电子处方流转,患者只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可以直接到开通门诊共济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其中,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经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可以通过个人账户余额资金进行支付。
参保人如直接去药店购药的,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或者通过与家庭成员进行个人账户绑定,共济使用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