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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7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综合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