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解读?>?部门文字解读

【部门文字解读】《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20-09-10 15:31 来源:市大数据中心

字号:

  2020年6月23日,哈尔滨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安全有序地向社会开放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深化大数据应用和大数据战略。

  我市2017年印发了《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开始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探索,几年来,在整合开放政府数据,建设政府数据开放门户,建立数据开放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到目前,我市政府数据开放实现市直政府部门全覆盖,政府数据开放水平保持在国内先进地位。

  在政府数据开放取得成绩的同时,本市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开展上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尚待突破。公共数据开放是开放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提升政府管理理念、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以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30条,分为总则、开放目录、开放平台、质量管理、开放利用、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

  为全面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办法》明确了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体制。一是定义公共数据及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开放遵循“统筹管理、依法采集、统一标准、有序开放、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三是明确市级、区县及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四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五是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经费的保障渠道。(第1条至第6条)

  (二)确立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编制原则和管理机制

  本市开放的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实现“应开尽开”。一是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规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梳理编制本地区、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二是建立审查机制。市工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审查机制。三是数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第7条至第9条)

  (三)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

  以市统一开放平台为开放渠道,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各政务部门通过市统一开放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市统一开放平台。二是市大数据中心根据各政务部门和数据利用主体的需求,推进市统一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第10条至第12条)

  (四)提高公共数据开放质量

  一是明确开放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担本地区、本机构开放的公共数据的质量责任;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开放公共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数据采集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采集,经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后,向市统一开放平台汇聚。三是明确开展数据校核和进行行为记录。由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公共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市大数据中心依托市统一开放平台,形成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的全程记录,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支撑。四是加强人员培训。由市大数据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培训和交流,提升数据开放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五是开展质量管理评估。由市大数据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公共数据开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市大数据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情况年度报告。(第13条至第18条)

  (五)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为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进而促进大数据产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办法》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以促进数据开放利用:一是利用方式。数据利用主体在市统一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方式直接获取公共数据。二是鼓励利用。各级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数据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公共数据应用能力。三是优化环境。由市工信部门牵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营造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第19条至第21条)

  (六)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

  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是防范公共数据开放风险的基础。《办法》明确由市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办法》还对安全管理主体、数据开放主体、数据利用主体、平台管理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22至28条)

  同时发布公共数据开放的适用原则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第29条和第30条)

  三、《办法》的亮点 

  目前,就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开放环节的管理,副省级城市中其他城市尚未出台专门法规,我市《办法》的出台,将在公共数据的开放立法方面走在前列。

  对比北京、上海、重庆等省级市的类似法规,我市《办法》的主要亮点是:在国家和省还没出台有关公共数据开放方面的上位法的情况下,提出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实现“应开尽开”,凡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开放给社会公众的数据,向社会提供原始性、可机器批量读取的公共服务。这将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助于社会公众挖掘利用可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巨大价值。

  同时,目前上海和北京的类似法规文件中,对公共数据的范畴的界定各不相同,其中上海的法规文件中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数据,北京的法规文件中加入了水气暖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我市的《办法》中把公共数据界定为公用事业单位中所有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尽可能地扩大可开放的数据覆盖面。

  《办法》根据我市当前现状,既发挥原则性指导作用,也对一些确定的问题进行了相对详实的规定。对于公共数据开放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后续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细化责权分工、开放流程、平台管理、开放范围、开放方式、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内容,推动《办法》的落地实施,使公共数据资源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大数据中心,解读负责人为数据共享开放部王岩松,联系方式84639497。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小龙问答机器人 hi!我是智小龙
类似亚博的台子